原文恕刪
其實如果以後遇到這種事可以直接向警察提出釋字第535號拒絕接受臨檢
「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
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如果對方堅持要查證你的身份,你也能提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先記錄他的編號
第 4 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如果最後你提供你的身分證字號或者出示證件,對方仍要你去派出所的話
你可以提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第1項及第3項,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並向警方請求
交付異議紀錄單,若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可依法提起訴願
及行政訴訟,如特殊情形另涉刑事妨害自由,也能提出告訴。
第 29 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
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
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
錄交付之。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
,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應該是這樣吧!有錯請指教,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