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張陳互撞CASE

作者: KDDKDD (KDD)   2013-07-07 20:27:11
基本我覺得這個case中
妨礙守備和妨礙跑壘是獨立事件
依照發生順序
應該先判斷有沒有妨礙守備
相關條文很多
(L) 不避開正在處理擊出球之野手或故意妨礙接傳球者,但如兩名以上之野手
同時聚集處理擊出球時,跑壘員觸及其中一名或兩名以上之野手,裁判員應判
定哪一位野手適用本規則,如跑壘員觸及之野手並非裁判認定為處理球之野手
時,跑壘員不應被判出局。
這條應該是最適用的
其實從慢動作來看
張志豪確實有想避開的意圖
只是閃錯方向
這個case應該要往外野閃or停住
但這是慢動作重播
我們當然可以很嘴炮分析
實際上若在現場判斷
球的速度和球員移動速度相對相差非常大
跑壘員很容易判斷成向外野閃會跟守方撞到
所以向內野閃
若跑壘員想停掉 考量到煞車距離 一定撞
(我怎麼覺得我是在分析為什麼車禍時
明明知道不能往對方行進方向閃
但還是這樣做的原因= =+)
然而不管怎麼閃
裁判考量到未達到要件下
不判妨礙守備是可以理解的
頂多你只能罵跑壘員觀念不佳
再來則是要考慮妨礙跑壘了
野手在無持球或未處理球之行為時,妨礙了跑壘員跑壘的行為。(7.06(A)、(B))
【原註】本項所謂「處理球之行為」乃指該球已直接傳向野手,而該野手不得不進入理
想位置接應的狀態,全憑裁判員之判斷球員是否屬於處理球之行為。
野手試圖處理球但是沒有成功後,不可視為處理擊出球的野手。例如:守備員處理滾地
球時,因滑倒而讓球穿越過,雖球已通過了該野手,但跑壘員的跑壘卻因該守備員仍橫
躺在原地而受到了延誤時,該守備員應被視為妨礙跑壘。
這條規則就比較沒有爭議了
阿基師在漏球後開始
就已經不視為處理球的野手
理所當然是妨礙跑壘要件之一
不過裁判還不錯
我們有電視慢動作重播
才能看得這麼清楚
如果是一瞬間判斷
的確很容易先判妨礙守備
http://0rz.tw/JgKCJ
最後還是希望兩人都沒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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