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自由] 選秀?專案? 標準誰說了算

作者: sungastill (桑嘎斯)   2013-10-02 13:03:37
我覺得球員指名球團申請書的模式還不賴,其實標準跟規則大概可以像這樣子,
目的在於提供一個官方透明公開的平台,當然球員私下與球團商議,
再進入該平台是允許的:
◎球員指名球團申請制度◎
第一條 本制度提供符合資格之優秀旅外球員,自行選擇欲投效球隊之權力。
第二條 球員申請資格:旅外2年以上(美、日職棒,或其他國家,受聯盟認可水準的職棒聯
賽)
第三條 球員申請細則:
第一款 申請書遞交日期:每年度選秀會三個月前始,並於兩個月前截止,逾期不受理。
第二款 一位球員遞交申請書以一份為限。
第三款 若申請書於球團受理截止日前,未受球團受理,則得於選秀開始前15日,決定
是否轉投該年度選秀;轉投選秀者,一切比照同年度一般選秀辦理。
第四款 受球團受理申請書者,若不滿意球團提供之待遇,可拒絕之;拒絕者可獲得同
第三款申請書未受球團受理者之權利,一切比照該款辦理,但得延長轉頭投選
秀之期限至選秀會前10日。
第四條 球團受理細則
第一款 球團受理申請書期限:球員遞交申請書後,須於選秀會一個月前決定是否受理
球員之申請,逾期不得受理。
第二款 受理球員之數目:
1.每球團以一人為限;
2.受理之球團數,不得超過聯盟總球團數的50%(即目前4隊,最多2隊可成案);
3.若截指日前受理球團數,超過本款2.所規定,由聯盟統一於截止日隔日抽籤
第三款 球團成功受理球員指名球團申請書後,據補償原則,應受下列限制:
1.該球團喪失該年度,與下年度前兩輪選秀之權力。
2.不得連兩年受理本申請書。
第四款 球團受理申請書後,若球員拒絕球團所提供之待遇,則為受理失敗,不須受本
條第三款之限制。
做個時間軸方便理解(沒等比例):
前 前 前
三 兩 一 前 前 選
個 個 個 15 10 秀
月 月 月 天 日 會
>>>>>>>>>>>>>>>>>>>>>>>>>>>>>>>>>>>>>>>>>>>>>>>>>>>>>>>>>>>>>>>>>>>>>>>>>>>>>>>
球員遞交申請書 球團決定是否受理 聯 球團球員議約 議約未成
盟未成約球員決定 之球員決
抽 是否投入選秀 定是否投
籤 入選秀
PS:中職沒有完整合約制度,不然這制度可以訂得更好看XD
作者: ccf0423 (揮揮衣袖,兩袖清風)   2013-10-02 13:20:00
嚴格來說這不叫逆指名,日職1993-到2000年初期實施的逆指名
作者: ccf0423 (揮揮衣袖,兩袖清風)   2013-10-02 13:23:00
是不需要放棄選秀前幾輪,原po列出來這個比較像逆指名的更
作者: ccf0423 (揮揮衣袖,兩袖清風)   2013-10-02 13:24:00
新版自由指名名額好像是02-04年日職實施的選秀制度
作者: sungastill (桑嘎斯)   2013-10-02 13:24:00
那我改個名稱好了@@
作者: ccf0423 (揮揮衣袖,兩袖清風)   2013-10-02 13:28:00
也不用改啦,妳這個方式是接近但也不完全像自由指名名額,自由指名名額細節很複雜,動用一個放棄第一巡,動用兩個從第四
作者: ccf0423 (揮揮衣袖,兩袖清風)   2013-10-02 13:30:00
巡開始選,其他還有..總之年代久遠有點忘了
作者: ccf0423 (揮揮衣袖,兩袖清風)   2013-10-02 13:31:00
不過改了就算了,當在下沒說好了^^
作者: sungastill (桑嘎斯)   2013-10-02 13:36:00
不會啦,謝謝建議~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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