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bechang (bear)》之銘言:
: 前兩天看到威助和許銘傑不能用特案回來,就有點惋惜。聯盟用特案讓小小郭回來,雖然
: 立意良好,但還是少了點法治上的正當性。
: 如果要有一個標準來界定「優秀旅外球員」,大家覺得大概怎樣的標準會比較好?(不知
: 道前幾天有沒有人討論過?> <)
: 我個人在想,如果標準訂為:需在NPB一軍登錄滿三年(旅日)、或在MLB登錄滿兩年(旅美)
: O不OK呢?畢竟就算是年年上MLB觀光的4A選手,能在MLB待滿兩年也已難能可貴。日職也
: 是,可以滿三年的一定是旅日不只三年的選手。這樣夠格稱為優秀旅外了嗎?
: 還是說要在國際賽有優秀表現?(入選一級賽事超過兩次)不然,小小郭的特案恐怕難以讓
: 人心服,而陽岱鋼可以為優秀旅外,許和林卻不行,讓人不禁覺得此特案沒有一定標準,
: 恐怕也只是在看名氣而非實績吧?(威助:我打經典賽時中華打比較爛錯了嗎)
: 至於旅外簽約金、損失幾輪選秀等等有點太複雜,先不討論。
我覺得你想太多了...
今天許跟林無法用特案只說明一件事
那就是沒有球團想要犧牲三個選秀權用特案簽他們
如果今天讓他們通過特案資格結果沒人要
導致多等一年 這樣會比較好嗎
相對的為什麼王 陳 陽會有資格
就是他們的"人氣"足夠吸引球團在他們歸國時犧牲三輪選秀權
難道你以為是看上他們的實力??
他們歸國的時候實力是怎樣還是未知數 要提升實力還不如找洋將
我是覺得有市場才有價值
今天許跟林在特案上的價值明顯不如三輪選秀權
捫心自問 如果你是球團經理 你會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