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關於經紀人這部份。
國內球員的經紀人制度不能夠推行,我想有個很重大的原因是在稅制,這方面我也不
是專業,但聽一些對此有研究的人指出,國內的職業球員被課的稅是薪資所得,而非
執行業務所得,差別在於後者你有執行業務支出可以抵扣收入,如果在執行業務所得
項下,聘請運動傷害防護員、經紀人的支出可以先去抵扣收入。
舉個例子來說,你今年的薪資收入300萬,然後你請了經紀人花了20萬,那如果在薪資
所得,抱歉,還是用收入300萬去算你的所得稅,但如果是在執行業務所得,你的收入
可以先扣掉支出,變成280萬去算所得稅;而實際上經紀人抽的成數很可能是遠高於此
,更不用說加上(個人)球具、運動傷害防護等等的項目後,能否扣抵對於球員稅後實
際收入的差距影響有多大
也因此能不能讓球員變成執行業務所得,或是像日本的「個人事業體」(一樣可以報支
出項核銷收入),在當初振興棒運專案時,球員工會當時的代表蔡律師,或是後來的發
言人趙先生,都有試圖去推動這塊,只是一直被賦稅署用租稅法上的許多原則擋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