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urray (無)》之銘言:
: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4/new/feb/11/today-sp19.htm
: 〔記者徐正揚/台北報導〕
: 仲裁、自由球員辦法將修正
: 黃鎮台今年的工作重點放在檢視制度,而且將出現重大變革,已經確定的是,仲裁委員會
: 正式走入歷史,未來若遇爭議事件必須仲裁,交由中華民國仲裁協會處理,「聯盟下設仲
: 裁委員會,委員由聯盟指派或聘任,很難不有球員兼裁判的質疑,國內法律本來就有仲裁
: 法的存在,未來都交給獨立於聯盟外、具有法律效力的第三方處理。」他說。
: 最受矚目的是修正自由球員辦法,備受爭議的轉隊費、取得資格之年資、以自由球員轉隊
: 之第一年薪資上限等規定,都可望調降或取消,黃鎮台表示,大綱大致擬定,待與各球團
: 、球員工會討論並達成共識,才會轉化為規章條文,預定年底前完成。
想起這篇新聞,想説就我目前想到的地方跟大家討論看看
有探討到
選秀 FA制度 規則五選秀 新人保護制度等
因為我也曾經看過MLB,NBA等職業運動
所位"他山之石,可以攻錯"
(*)新進球員選秀
我想在職業球團裡,這是個很重要的一環,而目前的趨勢好像是學日本抽籤制
我個人的看法是覺得應該改回原本的順位制度
因為中職很少會需要擺爛搶狀元籤的,而且也沒這個必要
因為CPBL只有4隊,不會像NBA或MLB一樣差距那麼大
但是如果讓戰績差的球隊優先選的話
可以讓戰力的分布較為平均
但是近幾年"林琨笙",一堆人優先選旅外牌的例子
我們可以看到,球團都只是為了省簽約金,節省培養成本
所以這些業餘新秀順位往往會掉到比較後面
球團也因此用來壓價,減低他們進入職棒的意願
關於這點,我認為可以採"NBA" 順位決定年薪的制度為樣本
狀元球隊決定年薪之後,已下逐級遞減
而"MLB"新制的選秀制度也以此為樣本做了修正
我認為CPBL可以直接套用這個制度 也就是
→聯盟&球隊規定每個順位的基礎簽約金,但是球團可以往上再加10%激勵獎金
來吸引球員加盟
EX: 今年的簽約金就會變成 450W 430W+20W 400W .....逐級遞減下去
然後看能不能第六(七)輪之後,都固定簽約金50W
這樣對球員的養成會比較有幫助
當然針對旅外的球員,我們就必須要有新的定義
我的想法如下:
將新進球員種類分為三類: 新人 特別選秀 特案
(1)新人: 業餘,大學,高中球員,以及初階年輕旅外球員
(2)特別選秀:對於一定實力的球員,採 "抽籤制" ,私下與球團談約,就像
今年的鄭凱文,蕭一傑等
(3)特案:《郭泓志條款》但必須放棄新人選秀前三輪or 特別選秀抽籤第一輪+新人第三輪
P.S:
*初階旅外:24歲以下旅外,AA以上年資未滿一年,日職一軍年資未滿一年
EX:王梓安,陳家駒,蕭一傑等人
*特別選秀:MLB年資未滿一年,日職一軍年資未滿2年,有入選過未來之星對抗賽,
獲邀參加大聯盟春訓等
EX:林哲瑄,陳俊秀,蔣智賢,潘志芳等人
查理王在春訓尾端,有上過老虎隊打一個打數,但是未獲邀,歸類在初階旅外
*特案: 就聯盟認定吧
至於年薪的部分,有鑒於蔡森夫,楊勝智等例子
我個人認為可以學NBA綁個制式複數年合約
讓球團好好珍惜好好養,可以就提供2個方案 (前3輪)
(1)2年制式複數年 10W/月→12W/月→仲裁 (球員可以早一年FA)
(2)3年制式複數年 10W/月→12W/月→14W/月→仲裁
(3)第四輪以後年薪球團自定,但合約年數仍須2擇1
(心得)
我是蠻推崇這樣的制度啦,MLB過去常常因為怕給不到球員想要的簽約金
而沒辦法簽到好球員
EX:199X太空人與其他4隊怕簽不下Jeter,所以不敢選他
而新制度就等於是告訴球員,你在這個順位就是這樣,明年也一樣
感覺雙方意見歧異會較小,球員也能早日投入春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