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幾個疑問
跟以往我對法令與授權的認知不太一樣
想請版上求解
1.中職將轉播權利賣給代理商MPS
2.這個權利銷售不包含CPBLTV
3.MPS支付20E給中職
4.想轉播中職的單位自己去跟MPS購買或討價還價
5.愛爾達因為在MPS買權利之前 就先跟中職買好了,所以不算在這次買賣中
以上 應該沒錯吧??
現在問題來了...
6.博斯轉播權應該是跟MPS買的,而不是中職,為何找中職負責?
7.所以博斯的錢是要付給MPS才對,而不是球團 (WHY?博斯說錢給球團了??)
8.現在博斯不爽轉播或想砍價,應該是找MPS才對吧?
9.就如同在小七買到標錯價的林鳳營鮮奶,殺去牧場抗議要求退費??
10.不管博斯播不播,MPS錢都要給中職不是嗎?
11.就法律精神,博斯的約應該跟MPS簽才對,中職這邊頂多留備忘存查 對吧?
12.博斯想經營CPBLTV轉播,應該是另外提案報價才是 對吧?
6-12的部份
還請各高手給予解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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