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球案13日二審定讞,陳致遠、張誌家皆可易科罰金免入監服刑,整體結果被認為是「輕
判」, 前La New熊隊總教練洪一中不多作回應,僅表示:「社會自有公道。」
2009年爆發的中華職棒集體收錢打假球案,多達67人涉案,引發輿論震驚;其中陳致遠、
張誌家配合簽賭集團組頭「雨刷」蔡政宜,收錢放水打假球,因此依詐欺取財罪嫌提起公
訴。
法官宣判時表示,原審未考量中華民國刑法新舊法適用,併科罰金部分全部拿掉;加上刑法新舊法適用,因此陳致遠被控4場假球案中,有3場比賽是在95
年7月前,適用連續犯規定,僅論一罪,因此原一審重判2年6個月有期徒刑,改判6個月有
期徒刑,可易科罰金16萬2000元。
至於張誌家2場假球案,法院判定一場無罪、一場詐欺取財未遂,2年2個月有期徒刑改判4
個月,可易科罰金12萬元,兩位被告刑度都降低,被外界認為是「輕判」。
洪總聽聞此消息,表示目前在Lamigo桃猿執掌兵符,沒有餘力管這麼久遠的事:「新的問
題都管不了,那是他家的事啦,很多事無法控制,就算輕判,還是有罪。」
記者王真魚/桃園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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