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後續若有假球適用運彩法
http://www.cna.com.tw/news/asoc/201408130320-1.aspx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3日電)職棒假球案,高院今天二審宣判。高院表示,本案案發
為95年,不適用99年上路、刑責較重的運彩法,後續若再有假球案,就可適用。
中華職棒打假球案,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0年6月間,依詐欺等罪判決前台南縣議長吳健
保、組頭蔡政宜、余則彬、中間人莊侑霖,以及張誌家、陳致遠等球員共計23名被告有罪
,刑期自1月15天至7年不等,總併科罰金逾新台幣5000萬元。
其中,14人提上訴,由台灣高等法院受理,今天宣判,張誌家等13名被告均改判,余則彬
死亡而公訴不受理。張誌家遭判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陳致遠、蔡豐安均判6月徒刑,均
得易科罰金。
承審法官指出,本案被告包括球員等人觸犯詐欺取財犯行,詐欺取財為財產上的個人法益
,相較於運動彩券發行條例,其屬公益法益,其刑責較重,為本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
期徒刑,但因本案發生於95年,因此不適用在99年1月1日實施的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法院審理期間,被告辯護人主張原審法院在審判米迪亞打假球案時,就沒有併科罰金,不
明白原審審判職棒假球案時,反而要併科罰金,這兩案法官為同一人。
高等法院經審酌相關法律見解及多項判例後,今天宣判,將被告併科罰金部分全部拿掉。
103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