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詐欺來辦打假球這個案子就註定會輕判了。
因為用詐欺案辦球員打假球,球員的行為是侵害簽賭組頭跟賭客的財產法益,
但實際上根本不是球員來跟賭客對賭,算起來職棒球員只能算是組頭跟賭客們的賭具而已
事實上這群地下簽賭的組頭跟賭客的法益,根本就不值得保護。
如果要以詐欺罪處罰放水球員侵害組頭跟賭客的法益根本就是不應該的。
以職棒勝負做簽賭的組頭跟賭客們,自己就先涉犯賭博罪,就民法上來看賭博行為
違背公序良俗,在法律上賭債非債,所以組頭跟賭客的財產法益怎麼可以被保護。
所以如果照法官的講法,今天放水球員根本就沒理由因為詐欺簽賭組頭跟賭客的利益
而以刑法相繩才對,根本就要無罪釋放。
但其實放水球員侵害的法益到底是什麼?! 其實應該是球團跟聯盟的商業利益才是
也就是應該構成背信罪。職棒球員本該善盡自己工作的本份,努力表現讓球迷觀賞對
比賽競技性跟其個人精湛的球技才對,而使職業球團跟聯盟透過球員跟比賽獲取利益。
但放水球員讓職棒的客戶們(買票的球迷、廣告主們)失去對職業棒球比賽競技性的信任,
造成球迷不進場、廣告主也不願意再購買廣告或掛名贊助球團跟聯盟,對職棒球團跟
職棒聯盟的財產法益造成侵害,只要法官認為職棒球迷因為簽賭的球迷失去得越多,
評價球團跟聯盟的財產法益被侵害的越重,自然就應該判處更重的重刑。
所以爭執點就在法界怎麼看待打假球這件事情 從這個事例就知道
http://udn.com/NEWS/SPORTS/SPOS9/8869903.shtml
新北地院認為,假球案被告涉犯詐欺、賭博、恐嚇等罪,被害人是下注簽賭的賭客,中華
職棒聯盟並非此案的直接被害人,因此駁回聯盟之訴。
所以法院認為球員打假球是侵害賭客的利益,球團跟聯盟不是直接的受害者,那球迷就
更不可能是球員打假球的受害者,法律變成要保護賭客的法益,這是什麼畸形的看法,
所有法益裡面就是組頭賭客的法益最不應該被保護,但法院處罰打假球的原因卻是
因為要保護參加簽賭人員的財產法益XD 真是令人哭笑不得。
反過來講,如果沒有涉及簽賭,那球員放水打假球,就完全沒有可責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