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簽證
適用對象:適用於持普通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
因過境、觀光、探親、訪問、研習 、就學、洽商
或從事其他事務,而擬在中華民國境內作六個月以下
停留 之外籍人士。
應備文件: (一)所持護照效期應有六個月以上;
(二)填妥之簽證申請表乙份暨六個月內兩吋半身彩色近照兩張;
(三)來回機船票或購票證明文件;
(四)來華目的證明文件;及 (五)其他相關文件。
簽證效期:
(一)對於訂有互惠協議國家之人民,依協議之規定辦理。
(二)其他國家人民,一般停留簽證效期為三個月至一年。
四、停留效期 (一)十四天。 (二)三十天。 (三)六十天。 (四)九十天
備註:停留期限為六十天或九十天且無「不得延期」
字樣註記者,抵華後倘須作超過原停留期限之停留 ,
得於期限屆滿前,檢具有關文件向停留地縣、市政府
警察局申請延長停留,最長得延期至一百八十天為限。
工作證
工作證:依據台灣現行法令,只要有居留證和結婚證書,就可以申請工作證。 沒有工作
證而被警方逮捕,可能被處以15萬到70 萬的罰款。
一堆鄉民工作證跟工作簽證傻傻分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