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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是有判定妨礙跑壘的空間,引述以下規則2.51,主審如認定劉時豪在未持球前就移動
到林瑋恩的跑壘路線,並且該位置並非不得不進入的理想處理球位置,而造成林瑋恩無法
安全上壘,此時可判定妨礙跑壘。另外引述規則7.06【原註二】,劉時豪未持球時,阻擋
將得分之跑壘員之路線,裁判員必須宣判妨礙跑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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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述棒球規則『2.51』與『7.06原註二』
【規則2.51妨礙跑壘】
野手在無持球或未處理球之行為時,妨礙了跑壘員跑壘的行為。(7.06(A)、(B))
【原註】本項所謂「處理球之行為」乃指該球已直接傳向野手,而該野手不得不進入理想
位置接應的狀態,全憑裁判員之判斷球員是否屬於處理球之行為。 野手試圖處理球但是
沒有成功後,不可視為處理擊出球的野手。例如:守備員處理滾地球時,因滑倒而讓球穿
越過,雖球已通過了該野手,但跑壘員的跑壘卻因該守備員仍橫躺在原地而受到了延誤時
,該守備員應被視為妨礙跑壘。
【規則7.06】【原註二】
捕手如未持球,無權阻擋將得分之跑壘員之路線,因壘線是屬於跑壘員行進路線,故捕手
除了正處理球(參考2.51)或已持有球時,才得佔阻於壘線之上。對於違反上述規定之捕
手,裁判員必須宣判「妨礙跑壘」。
關鍵Play影片:http://youtu.be/GPrW34IpQcQ
但總歸一句,此規則必須主審認定,劉時豪的接球位置並非不得不進入的理想處理球位置
,此時劉時豪就有故意干擾跑者跑壘之嫌疑,此時妨礙跑壘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