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水桶名單

作者: clywin123 (*0)   2015-02-12 14:00:57
精華區 Z-15-5-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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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票名稱: 除了棒球員外,內文跟棒球無關,能不能張貼新聞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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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票中止於: 07/25/2010 22:53:18 Sun
◆ 票選題目描述:
除了棒球員外,內文跟棒球完全沒關係的情況下,能不能張貼新聞或討論
投票選項
1.全部都不行
2.全部都可以
3.依照推噓文來認定 (X?以上砍掉) 
◆投票結果:(共有 135 人投票,每人最多可投 1 票)
選 項 總票數 得票率 得票分布
全部都不行 45 票 33.33% 33.33%
全部都可以 42 票 31.11% 31.11%
依照推噓文來認定 (X?以上砍掉) 48 票 35.56% 3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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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者建議:
○使用者 tung2008 的建議:
長期版風就是如此,投票真的很用嗎?哀...我還是姑且相信大部分是理性的吧!!
○使用者 sworddragon 的建議:
可以看看那些放水的人X落魄下場,感覺還不錯
○使用者 mts80228 的建議:
多發點陳致遠、張誌家這些人
可以娛樂板眾
有何不可?
○使用者 THKLuga 的建議:
靠推噓文決定....又不是羅馬競技場
○使用者 smartalan 的建議:
比方說棒球員捐款~也跟棒球無關~只要是棒球員都可以吧~
○使用者 PoachedEgg 的建議:
絕對不該看推噓決定好嗎 那是可以人為操作的
○使用者 anthony67 的建議:
為啥不能討論陳致遠 容易引站又怎樣 活該死好
○使用者 SuperMutombo 的建議:
有沒有關要怎麼認定? 像carhow之前連球員姓名這種無聊統計都PO出來 這跟棒球
到底是哪裡有關係 就因為名字? 那已退役球員像是陳致遠的新聞PO出來就不該禁

○使用者 aje04m3 的建議:
彈性點吧~~朱老可是大家都喜愛的..
○使用者 bear2008 的建議:
陳致中出來面對!!!!!
是不是有嫖妓給我說清楚!!
○使用者 USLA 的建議:
按照推噓文決定XDDDD
版主在搞笑嗎?笑死我了XDDD
○使用者 qqq5566 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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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 a8330028 的建議:
明明就有別的版 還一堆人來亂 通通砍掉
○使用者 jckjck 的建議:
X3
就砍了吧
○使用者 sohate5566 的建議:
我認為到XX就直接劣退,如一年內累犯達三次,則永久水桶+取消所有申訴權。
我認為到XX就直接劣退,如一年內累犯達三次,則永久水桶+取消所有申訴權。
我認為到XX就直接劣退,如一年內累犯達三次,則永久水桶+取消所有申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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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票數 = 135 票
作者: book8685 (快活人生)   2015-02-12 14:02:00
但你沒有說 版友不可以對版主的裁量做懷疑阿
作者: laihom0808 (laihom0808)   2015-02-12 14:04:00
但是他不能以棒球員來認定,所以覺得該桶
作者: book8685 (快活人生)   2015-02-12 14:04:00
我只想問 你是對他講的情緒字眼 覺得不妥給他15天還是無關版旨....不然一律刪文 不是早該在水桶之前阿不覺得討論版務 有需要用15天當然他可以申訴 只是我還是講一下 質疑點版主在睡覺還是混吃等死 那就抓這一句 我絕對無意見就明講是這一句阿 無關版務跟用字不當是兩個觀念
作者: WeAntiTVBS   2015-02-12 14:11:00
現行板規就是到X3只有砍文 當然會有不少刻意者被砍後又重PO類似的新聞來討噓
作者: book8685 (快活人生)   2015-02-12 14:11:00
不然你給他刪文就好了不然你讓人覺得 因為他罵你就給15天 這也不太好所以就是情緒字眼問題阿如果沒情緒字眼 當然刪文就好了
作者: jimmy357 (傑 米 3 5 7)   2015-02-12 14:23:00
板主辛苦了,當板主果然需要M屬性...
作者: cooldogy1973 (傑克)   2015-02-12 14:24:00
沒有新作法前就照舊啊!有什麼好爭議
作者: book8685 (快活人生)   2015-02-12 14:25:00
原意就是看到黑人文 留那麼久不爽一開始也沒有要加重的字眼
作者: ppp111683 (湯姆熊)   2015-02-12 14: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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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rozen0703   2015-02-12 15:36:00
沒有違法 社會觀感不佳
作者: REDBLUEr ( )   2015-02-12 15:57:00
社會觀感不佳就是一堆人理應當立法委員或律師卻只當警察
作者: abc55322 (笨鳥不唱歌)   2015-02-12 16:50:00
假球黑人還是棒球員嗎
作者: DFGCE (泠彧)   2015-02-12 17:05:00
陳致遠現在根本不算棒球員 不適用這個投票 直接開鍘才對
作者: WeAntiTVBS   2015-02-12 17:11:00
個人主張的是 X3還是砍文 但是要不要加註罰則這樣而已因為前一陣子致遠文有越來越多的趨勢
作者: KayRain (Kay)   2015-02-12 17:36:00
這種人根本已經不配叫棒球員不然澎恰恰也有棒球隊啊 難道他拍新電影新聞也可以貼嗎
作者: xxxxcat (...)   2015-02-12 17:50:00
當初投票完全沒提到罰則本來就很怪
作者: WeAntiTVBS   2015-02-13 01:41:00
那個時候沒那個狀況 但是PO的人一多 會讓人覺得有故意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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