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 他真的錯了
錯在生活太荒淫荒廢了球技, 錯在貪圖享樂而與損友在一起
這是我對於他私德所犯錯誤的認知──
他傷害球迷的地方在於沒有專心一意地打球, 展現出他最該有的實力
被酒精和女人侵蝕了一顆想飛的心
是的, 我認為他一心就是想大展一番身手, 但台灣這個市場太小了 (球迷球團視野等等)
回到這個地方, 對他來說其實是失意的, 不論能夠在CPBL表現得多好。
迷失的他的確讓自己的不成熟, 在一個不成熟的環境中, 更加展露無疑!
但他是絕不肯打假球的, 即便想靠著玩世不恭的態度逃避已迷失的自己, 他仍然知道這點
絕不去真的打假球, 是他自己最後的底線, 因他是如此深愛著棒球~
放縱自己的同時, 也許在事件發生那刻卻慶幸, 終於可以有人來阻止自己繼續墮落下去
也許是棒球之神對他最後的眷顧, 給了他巧妙的安排, 讓他認清自己
經過五年的沉潛, 沉澱千萬思緒中最純粹的那個成分
他最終發現了自己離不開棒球, 一直想為棒球做些什麼, 但其實是棒球給了他生命
對於棒球的愛, 就是那股你我當中都有的熱血豪情, 如此跌宕多姿
但我們的夢, 卻是一致的~
像一片澄清的天空, 只有棒球飛翔其中!
好了, 抒發完了> <", 這些是前話
實事求是, 實際來看看, 讓鄉民對小曹失望的那一份不起訴書到底有那些關鍵點
並稍分析之~
首先, 不起訴書中提到, 曹97年與林秉文接觸是因為想赴大陸打球簽大約
「還與林秉文數度一同至澳門及大陸辦理籌組球隊事宜」
到98年「與黃俊中等人邀集林秉文至台北市之各大酒店喝酒玩樂...費用均由林秉文負擔」
之後「因黃俊中有介紹林秉文之來歷,並聲稱林秉文可作為打假球之老闆,曹錦輝即主動
詢問林秉文若其為他打假球,每場比賽可拿多少謝款」
以上行文脈絡就是關鍵, 請問每次出去玩這麼好康都有大老闆買單, 你會不會想跟?
再來, 已經認識一陣子了, 就算黃介紹說林可提供打假球, 你有辦法轉頭就走嗎?
何況已經拿人手軟, 玩那麼多回了, 即使有愣到還是得應付一下
我想他應該也有聽到風聲說誰有打假球之類的, 於是就乾脆拿來做話題呼攏一下
打打嘴砲喝茫聊開了, 連要200萬賭外圍都說出口, 林沒有答應講好聽是有他案在身
(這是不起訴書中的這一段「林秉文因先前官司仍在法院審理中,故不敢允諾」)
其實這種狀況看起來比較像曹獅子大開口外加喝醉講話不認真
誰曉得曹酒醒後會不會翻臉不認帳, 反正200萬又不是曹錦輝出的, 一點負擔也沒
而若答應反而可能惹來不必要的麻煩, 林秉文顯然不是笨蛋, 當然就拒絕了
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 曹錦輝是和黃俊中要好的, 而黃偏偏都認識蔡政宜這種咖
然後「詢問曹錦輝是否願意加入打假球之集團,曹錦輝一開始不置可否,蔡政宜及莊侑霖
為說服曹錦輝首肯,即不斷邀請曹錦輝上酒店及提供性招待,曹錦輝亦利用此點,不斷至
酒店消費及帶小姐出場過夜性交易,費用均請蔡政宜付款」
是的, 你跟曹錦輝心裡面一定在想──真好, 又來一個凱子!
曹就是想貪這個好處、占這個便宜, 以為只要沒有真的配合, 就可以無後遺症地拖拉過去
但他終究是太年輕, 又愛玩, 沒有自制力, 所以想利用人白玩幾趟反倒深陷其中了
至於他們玩得有多好呢~
引述某台的新聞http://news.tvbs.com.tw/entry/82354
「...小曹指名的房型,就和指定的酒店小姐一樣,都要最頂級的,180坪的空間,充滿南
洋風情,裡面還有專屬游泳池。」
是男人這樣玩過一輪之後還不用自己付錢, 恐怕下一次的邀約絕對蠢蠢欲動^.<
第三點, 檢方懷疑的四場比賽, 是這樣描述的「曹錦輝與黃俊中、蔡政宜等人雖於以下時
間會面,隨後出賽即表現不佳之情形......然在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佐之情況下,尚難僅憑
上開事證,遂遽予推論曹錦輝確實有配合打假球之情事。」
這中間的......敘述了賽前聚會時如何如何, 且提到曹自稱大腿不適要求下場
而「總是在隔日即表示傷勢無礙」
看起來不就是賽前玩太兇了嗎, 動作太大、用力太深, 加上作息不正常狀態不可能好!
基於謹慎, 大腿若緊繃且自己也知道原因的情況之下, 要求下場休息不然就真的會傷到
不是看起來更像事實嗎, 但曹愛面子他絕對不會這樣承認 (會被認為沒凍頭)
否則要配合假球, 待在場上不是更能掌握嗎?
最後一點, 不起訴書結尾呼應其開頭所述「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
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參照最高法院76年度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
做了如此總結「相關證人均證稱曹錦輝雖曾答應要配合,但尚未實際配合打假球,再參以
證人莊侑霖、吳保賢、王勁力均已供出所有球員之涉案情節,應無單獨包庇曹錦輝一人之
理,故本案並無積極事證足以顯示曹錦輝已正式下場替蔡政宜或林秉文打放水球,在無其
他積極事證足資佐證之情形下,實難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也就是說檢方不起訴的最大理由, 就是他們自己也還對已持有的證據抱持懷疑
所以不起訴! (起初列為證人, 後來列為被告)
而且曹錦輝其實有到法院作證並勘驗證據哦~
引述聯合新聞網的新聞http://www.pop917.com/Event_NewsDetail.aspx?ID=30404
「...板橋地方法院表示,今天請前職棒選手曹錦輝勘驗相關證據,包括他的手機與存摺等
物,同時調查和其他被告涉案行為的關聯性。法院並說,如果發現錦輝涉案的新事證,會
請檢方另外啟動偵查。...」
如此看來檢方只有薄弱的關聯性連結, 連推斷的情理都頗為牽強, 好像沒出過社會一樣
依我前三點所述, 反而較為符合人性
如果真要安一個罪給小曹, 那他的罪就是 ──不夠好, 而背負超載的期待──
我們不能把過錯過大地歸咎於最後一根稻草, 何況他真的是最後一根稻草嗎?
他會不會只是駱駝屍體上的一隻禿鷹, 觀眾畏懼於事實而把焦點轉移於禿鷹的不堪
又或者駱駝其實也還沒倒阿, 若不急於求生又何必急於尋求戰犯的頭顱。
若中職超載, 小曹何不也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