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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久沒有談談中華職棒制度面的事情了,我們這次來談談近來的一些事情吧,就從吳會長
的上任、兄弟象楊領隊、胡金龍擔任工會會長、轉播權,還有最後從法律層面來粗淺分析
曹錦輝這個個案凸顯的問題、還有可能的解決之道,其實每一個議題都可以獨立成一篇長
篇大論,就看到時候大家對於哪個議題有興趣深談我們再繼續囉!
一、吳會長:一任三載、一統江湖?
首先,有個非常簡單而明確的事實,吳會長可以說是棒球界、乃至體育界,史無前例最具
備政治民意、實力跟背景,而且在當打之年的一號人物,甚至沒有一個可以接近他的,也
因此,以他的政治實力、還有未來可能的前景,在幾乎是政治權力邊緣的體育界來說,不
會遇到太多解決不了的問題;當然,這樣的一號人物,我們很難想像他會沒有野心或希望
往上爬,但至少他的政治背景讓他非常懂得觀察跟抓住民意,他的政治實力也可以讓他做
到很多想做的事情,他被期待的政治未來更讓他不會允許自己在這個身分位置上有絆倒自
己的可能,也因此我蠻肯定他會至少能夠留下些讓球迷開心的成績,只是一些較為長期的
議題,包含真正始於黃前會長包含球員工會跟專業人士一同討論的長遠制度改革,就可以
好好地來觀察,至於他希望藉這個位置跳得多高,那就脫離吾等可以去具體討論的範圍,
當然如果他能夠讓遠雄大巨蛋能打職棒跟12強賽的在台舉辦、甚至多隻在台北的職棒隊,
那至少他下一步的答案也許會明顯點。
目前為止,包括球員權益改革(雖然還沒見到吳會長有如同黃前會長那般跟球員工會緊密
聯繫)、CPBLTV的延續、要求國際賽以平等關係邀請職棒球員支援、冬季聯盟議題等等,
而且也沒遇到太多的反彈,不過這些部分大致上都是延續黃前會長的大方針,當然蕭規曹
隨而沒有人去政息總是制度化的前提,而以吳會長的實力,想必執行的難處會更小;但這
也並非說吳會長沒有提出自己的嶄新想法或有任何貶意,日前所提出的新球團招商說明會
,在我看來是很值得深究的一個構想,這代表了新球團加入的所需經程序、所享權利、所
負義務的制度化,也能確定哪些公司是真的稍微有誠意要加入職棒,而不是像每年大拜拜
般都要表達一下意願、搏一下版面,然後又不知道哪裡去。
二、兄弟的楊領隊:象見恨晚
兄弟的楊培宏領隊上任以來,雖然感覺好像接了個不是太好的攤子,尤其倪福德與兄弟絕
緣已成定局,不過一連串的措施跟作為,包含真正地找來雙洋砲、談約的調薪幅度、球衣
設計跟行銷作為想法、將洲際棒球場某種程度上作為主場、浮動票價的想法提出,甚至近
期更令人激賞的是,他正面地去回應許多球迷的意見,包括對於戲稱中信沒有象的說法、
本來帶有貶抑形容象迷的爪爪,甚至在傳奇日有人提出質疑為何沒有洪一中跟陳義信後,
也用很正面的態度去處理,我想這樣才有一個作為領隊的高度。
如果在亨利之後,能夠是由他來直接接軌,該有多好?他的前任,照筆者去西班牙玩的時
候的導遊的話來說,具有濃厚的西班牙人性格─導遊介紹說西班牙人常常有句口頭禪,發
音類似「馬利訝哪」,如果你問他們什麼時候會辦好某件事情,他們就會用這句話回答,
意思就是明天再說,這樣說來楊領隊的前任可能是七世西班牙人轉生,金價謀甘丹。
三、胡金龍擔任工會會長:起來?
這屆的球員工會會長,因為彭政閔屆滿,由胡金龍擔任,在前兩任的葉君璋、彭政閔任內
,因為前者任內遭遇假球案以及自身遭到原球隊(興農牛)釋出且遭到暗語對待,後者個性
使然,即便事實上工會在包括防止簽賭的球員薪資信託制度、許多球員合約權益的問題(
就筆者所知不少事件是因球員希望,在檯面下解決而沒有浮上新聞)、甚至在黃鎮台前會
長大邁進的尊重跟提升參與程度下,實際參與到許多規章制度的改革,以及包括義大雙林
的合約爭議,還有許多「也許新聞沒報但他們真的都有出力在做事」的地方,都默默地努
力者,但還是給人不夠強勢要求改革的感覺。
胡金龍一上任後,作為第一個上過MLB的球員工會會長,坦率敢言地提出多項改革方案,
確實令人耳目一新,目前球員權益的諸多基本問題,都來自於歷來沿用的制式合約,當初
根本是完全由資方代表們擬定的定型化契約,缺乏與勞方的真正站在平等地位的溝通,縱
算有少數具備人氣、實力的球星可以談妥個別約款,但契約中不合理之處可說是罄竹難書
;而依個人法律淺見,在2011年5月勞動三法經修正且施用後,勞方可透過團體協約法在
一定要件下的強制議約、締約的法律規定,雖然施行迄今成效仍有待商榷,但考慮到大選
年在即,而現今執政政府在經歷諸多重創人民對於政府保護勞方弱勢的勞動議題後,對於
勞動權益之爭取應當會想要交些成績出來,再加上大選同年有12強國際賽,棒球將為全民
所關注,若趁這個時機要求勞資團體協約,將制式合約整份重擬,也不失為一個方向。
四、緯來跟中信、義大簽的3年合約:職業的就該這樣戰
緯來跟中信、義大簽訂的轉播權合約不但長達三年,還包括了後兩年在民視製播合約到期
後該二隊的製播權,姑且不論此舉所象徵的至少兩隊製播合一是否會影響才剛起步、作為
聯盟財務自主重要意義的CPBLTV日後發展,但在法律跟實際層面上來說,緯來這一招確實
狠狠地跟福斯還有民視表明了自己想要重新全攬中職收視的企圖心。
此舉讓福斯必須在跟其他兩隻球團明年洽談轉播權時,慎重考慮是否要將製播權利跟費用
的部分一併納入,而可能存在製播單位的分立、導致他日授權使用的複雜程度,對於
Lamigo跟統一兩隻球團來說,也勢必會成為和福斯未來洽談時希望福斯能夠解決的問題,
聯盟在這部分能不能繼續保有CPBLTV跟比賽影片內容的權利,也會非常值得觀察。
假設福斯能夠搞定製播的問題,繼續維持跟緯來兩兩對立的局勢,想必未來在諸多聯盟事
務上也會有類似的策略聯盟,屆時除了吳會長的立場之外,還有一個重要的變因:第五隊
,因為吳會長作為常務理事會主席,會在投票數平手時才介入,而哪一個媒體集團或球團
聯盟,能爭取到友善於自己的第五隊加入,將可以打破這樣的平衡局勢,說不定這樣的局
面反而可以促進球團跟轉播單位對於新球隊的加入,給予更優惠的條件,好讓自己在這場
爭奪戰中取得關鍵性優勢。
不管怎麼樣,職業的東西本來就會存在這種鬥法,我個人將這樣子鬥爭深度跟廣度的升高
,視為運動產業發展的正面表徵,總比某個自己當過十幾年中職秘書長,然後換了身分之
後,就跳出來說著不知哪來的法源依據、自己也從來沒有建立過的公平公正招標程序好多
了。
五、從曹錦輝的道德瑕疵論:職棒與台灣司法制度的扞格與調適
我要先說明個人的立場,如果曹錦輝真的有做過不起訴處分書上所說的那些事情,我個人
也認為不應該讓他在職棒圈,但問題是,我還是必須要從法律的角度來說明,「不起訴書
」所代表的意義,我先說結論,不起訴書上面關於被告不利的記載,用個比較好懂的比喻
,就像是分手後的情侶對於曾經枕邊人的批評一樣。
為什麼會有這樣的結論?不起訴書是在偵查檢察官經過由檢察官主導、依循偵查不公開原
則、調查犯罪事實的偵查程序後,認定手上所持有之事證所能證明和所涉犯法條相關的犯
罪事實,在犯罪嫌疑程度上不具備將被告送到法院審判的程度後所做出來的,至於檢察官
在不起訴書裡面究竟是認為「顯無事證」,還是「尚、略嫌不足」,說句實話,那都是檢
察官自己主觀的想法。
我可能要更具體解釋偵查不公開代表的意思,在偵查階段,基本上除非檢察官准予被告參
與、知悉的偵查程序或卷證資料,否則檢察官什麼時候查了什麼、問了誰、誰說了什麼,
被告基本上除了猜跟判斷之外,還真的是毫無頭緒,也就是說很有可能檢察官是依據某A
說某B有犯罪、因此將B列為被告,並用A的證詞起訴某B,而某B可能在收到起訴書、甚至
進入法院審理,不受偵查不公開拘束,而得以「聲請閱覽卷宗」看到A的筆錄前,都還完
全不知道自己為什麼會被認為有犯罪嫌疑;當然這並不是普遍性地否定仍然有許多檢察官
,會在偵查程序不影響後續偵查的情況下,盡可能讓被告知道偵查進度、以便被告判斷自
身法律狀況的努力,但那種完全將被告蒙在鼓裡一直到偵查程序結束的類似例子,也仍然
存在司法實務中。
也因此,如果一個被告,能在被檢察官認定有高度犯罪嫌疑而起訴,進到法院始透過閱覽
卷宗,進而行使完整相關訴訟上權利後,推翻檢察官起訴書所認定的事實,那麼一個被檢
察官認定沒有足夠將之送到法院的犯罪嫌疑的被告,檢察官的不起訴書上所記載的事實,
被告既然完全沒有可以透過通常救濟程序反駁的機會,對我來說,無論檢察官多麼義憤填
膺地記載了「現實上不利於被告」的事實,我都不認為可以逕為採之,唯一可以不經多加
查證即為採納的事實就是「被告並無足夠犯罪嫌疑得為起訴」;我想,MLB絕非不重視涉
及職棒放水的道德問題,但是他們一旦了解台灣的偵查程序後,身處如此重視程序保障、
無罪推定等等的美國法律制度下,他們會做出「不能夠藉由不起訴書所書關於曹錦輝不利
的事實,拿來當作認定曹錦輝有嚴重道德瑕疵的事實前提」的這樣一個結論,從而作出接
納曹錦輝的決定,我想其實不難理解。
那,假如再有一個類似曹錦輝這樣,檢察官給你不起訴,但是在不起訴書中對該球員有諸
多引人爭議之陳述的狀況發生該怎麼辦?事實上,並非沒有辦法解決,我們這裡分成兩種
情況來討論,假設最後是不起訴,但是檢察官在不起訴書內記載了諸多某B關於某A的不利
陳述,例如玩了妮妮但最後沒有配合放水,第一個狀況是檢察官本來沒有要查A球員,但
是因為某B的證詞提到A有涉案,所以開始才認為A有犯罪嫌疑開始偵查,後來事證不足;
第二個是檢察官本來就在查A,然後某B也說A有,但是檢察官比對其他事證後,認為還是
事證不足。
在第一個狀況內,某B所涉及的可能會是誣告罪,而誣告罪是可以提起自訴的─所謂可以
提起自訴,就是程序上可以不用透過檢察官偵查起訴,直接由被害人也就是某A,提起自
訴、擔任自訴人直接進入法院,而取代本來檢察官公訴人的角色,這樣的好處是,由於案
件透過自訴程序直接進入法院,自訴人可以聲請調閱本來自己被指稱涉犯案件的卷宗,此
時某A除了可以透過法律途徑來證明關於自己的不利事實是子虛烏有之外,還可以進一步
閱覽卷宗,甚至將卷宗資料提供給需要查證的單位來認定。
在第二個狀況,某B所涉及的則可能是偽證罪,偽證罪是無法提起自訴,但某A還是可以向
檢察官提起告訴、告發B有偽證之事實,那檢察官就會開啟針對B上開陳述是否構成偽證的
偵查程序,當然如果某B日後被定罪,那某A就可以證明清白,或是至少在檢察官偵查的過
程中,某A可以在這方面有更多爭執的空間。
只是不管是第一種還是第二種情況,考慮到球員在實際遭遇偵查時內外交瘁、甚至可能工
作收入不保的情況下,還要球員在遭到不起訴後獨力去再開其他案件,確實有強人所難之
處,但假若球員工會能夠在這種情況下,請球員以其信託薪資為擔保,協助球員透過提起
誣告、偽證,來進一步釐清不起述書當中不利於自己之陳述,並且與聯盟、球團建立平台
,未嘗不是一種可以考慮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