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陳峰民與曹錦輝的差別

作者: JACK19920102   2015-04-16 16:49:14
※ 引述《wfelix (清雲)》之銘言:
謝謝wfelix的回文 為避免混亂 本篇僅回應wfelix的回文及wfelix在同篇的推文
我想講的事情可以分為四個部份 但是怕一次開太多主題
推文討論容易離題 本篇先討論第1點和第2點的部份
第3點的論述我寫在下一篇文章 4點的部份之後有時間再寫
四部份標題如下 我先把部份的結論先簡單寫出來 內文再論述細節
1.《為何引用白手套和組頭的講法 就說曹有答應放水》
結論: 我原文沒說曹有答應放水呀
2.《除非有直接證據 否則有沒有放水只有當事人知道
旁人只能從眾多的間接證據中 做出自己對這件事的判斷》
3.《陳峰民事情的經過 以及「陳父收了組頭70萬」這件事》
結論: 無證據可證明陳父有收錢
4. 討論大家對於球員的爭議行為 可以接受的標準在哪裡?
作者: g21412 (實現之前不換暱稱)   2015-04-16 16:59:00
同一套間接證據會有不同的推斷? 這樣靠間接證據定罪的法院要怎麼辦事啊@@?
作者: JACK19920102   2015-04-16 17:01:00
法院就是依照法官的認定為準呀
作者: jarry1007 (我前戲要做足90分鐘)   2015-04-16 17:11:00
所以檢察官就是無法認定曹有放水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5-04-16 17:14:00
那請你把原文推文對陳峰民不利的資料也補上吧你不是一直強調不過濾資訊 完全公開給大家抉擇為什麼陳峰民的是經過你篩選後才PO出? 曹錦輝的連已經
作者: g21412 (實現之前不換暱稱)   2015-04-16 17:16:00
間接證據要能串連 要能符合邏輯 之後變成有效 應該不是不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5-04-16 17:16:00
有不起訴書了 還要PO所謂的「檢調指出」的不具名新聞
作者: cooldidi500 (跟我ㄧ起矇馬眼)   2015-04-16 17:16:00
擺明上來帶亂風向
作者: ksutme (這就是人生)   2015-04-16 17:17:00
文章是沒有寫曹有放水 可是對曹不利的通通放上去
作者: g21412 (實現之前不換暱稱)   2015-04-16 17:18:00
您說對同一套間接證據 不同人有不同推斷 我覺得聽起來只很
作者: ksutme (這就是人生)   2015-04-16 17:18:00
對陳不利的通通刪掉 還說陳是你最喜歡的球員
作者: lmc66 (嗯嗯呵呵)   2015-04-16 17:19:00
一下相信球員一下相信組頭 無法理解
作者: g21412 (實現之前不換暱稱)   2015-04-16 17:19:00
像"有這些證據 高興黑他就黑他"這樣..
作者: ksutme (這就是人生)   2015-04-16 17:19:00
不想要看到他被誤解 說實在的你這立場就很明顯了
作者: daibel (looking)   2015-04-16 17:24:00
申論題狂、中了國考毒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5-04-16 17:41:00
看看你第二題第三題就知道了 證人蔡森鴻跟證人蔡政宜都證稱有轉交70萬給陳峰民的爸爸 結果你沒列出這些來給大家判斷 自己直接說沒直接證據就算了 你有用同樣標準對曹
作者: JACK19920102   2015-04-16 17:42:00
這些資料我在寫原文的時候沒有查到 我也另外寫了一篇文在討論這件事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5-04-16 17:43:00
錦輝? 連不具名檢調也要列入
作者: Roystu (Roystu)   2015-04-16 17:44:00
我看到一堆新聞資訊直接end了~沒證據力的新聞參考價值是零
作者: qazxswptt (...)   2015-04-16 18:28:00
哪有選擇性刪掉自己論點不利的部份來反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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