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還陳峰民清白? 桃猿看法與聯盟一致

作者: aaaaa6505 (靈芝王)   2015-04-17 20:56:47
※ 引述《WuSam (藤原豆海)》之銘言:
: 還陳峰民清白? 桃猿看法與聯盟一致
: TSNA – 作者: 王婉玲
: 前La New熊隊(現為Lamigo桃猿隊)捕手陳峰民,在2010年遭起訴打假球最後無罪定讞,中
: 職採「起訴後永不錄用」,他不得再回職棒圈,今天(17日)桃猿領隊劉玠廷表示:「以聯
: 盟回應為主,不再多做補充。」
: 陳峰民獲判無罪,網友希望還他清白,發起連署引退賽的請願,陳峰民也提出希望未來能
: 有更適當的處理方式,中職聯盟秘書長朱康震表示,採取相對較高的標準是聯盟、球迷共
: 識,現階段傾向維持現狀。
: 朱康震指出,當初採用的條款不會因為單一個人或案件就予以推翻,也不是他一個人說了
: 算,牽涉到社會觀感、輿論等眾多因素,「起訴後永不錄用」是相對較高標準,「職棒環
: 境不容許再有類似事件發生,這是愛惜職棒的標準。」
: 今天劉玠廷面對記者詢問,不願多作回應,只說「以聯盟回應為主」,至於桃猿總教練洪
: 一中也表示「以球團回應為主」。
: http://www.tsna.com.tw/index.php?q=node/61025
: 造樣寫短句: 以______回應為主
想請教一下
「起訴後永不錄用」在2012年底已被黃鎮台廢除:
2012/12/18 http://goo.gl/vxTkgk
黃鎮台盼在會員大會上修改部分聯盟章程,今年他已把「球員一旦被起訴,就永不錄用」
的規定給廢止。涉賭球員為避免被起訴,檢察官會要求他們「認罪」而獲得緩起訴,惟一
旦認罪,在聯盟懲罪規定第5條,「如有犯罪(認罪);重大違規或涉及有關賭博行為得
加重處分。」意即認不認罪,都何患無詞,一概永不錄用,黃鎮台認為違反人權,起訴球
員最終若被判無罪,歲月卻已無法平反。
我想再對照現行章程確認一下
不過google找不到中華職棒的規章或章程
中職官網也沒有的樣子
想問有人知道現在章程有電子檔或在哪邊可以瀏覽嗎?
謝謝!
作者: Archi821 (Archi)   2015-04-17 21:07:00
沒有這種東西可以看,如果舊的因為有人研究還可以找到
作者: qhahhu (SOR)   2015-04-17 21:44:00
推。
作者: lingjj (觀察員)   2015-04-17 21:50:00
不愧是鎮神 腦袋清楚又有同理心 可惜被某隊氣跑了
作者: kasamh (窮酸小子)   2015-04-17 21:53:00
居然會考慮球員的人權 鎮神無誤
作者: Archi821 (Archi)   2015-04-17 22:09:00
盼。 廢除了沒有其實不得而知了。
作者: EasyVinus (尊貴鄙人)   2015-04-17 22:10:00
石頭被踢走了,現在是咩咩叫站檯
作者: pote85712 (母豬寶寶)   2015-04-17 23:46:00
是咩咩咩咩咩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