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lve7878 (Rev34)》之銘言:
: : 當時不起訴內容說
: : 檢方表示,小曹曾允諾放水 ,但兩場比賽因故取消,加上相關證人指出「小曹曾允諾配
: : 合放水、但尚未實際行動」,另外查出的五場與雨刷見面後輸球 的比賽 ,也無法取得直
: : 接證據證明小曹放水,因此最後以罪證不足不起訴。
: : 這邊能牽涉到的法條 大概是詐欺和背信這兩條
: : 而這兩條都未處罰預備犯
: 我想反曹迷反對TSAO回中職打球的理由
: 並不是他有沒有被起訴,有沒有被中華民國刑法認定有罪
: 而是他「已經被檢方認定有允諾放水」
: (也就是人家常說的高道德標準)
: 中職跟反曹迷不能接受這樣有職業道德瑕疵的球員
: 跟法律應該沒什麼關係吧
: 法律只是最低的道德標準而已捏
: 是說曹當年其實應該可以去告中職剝奪他的工作權
: 可以主張「高道德標準」是對勞方的歧視,這條規定不合理之類的
: 只是好像沒看到曹採用這個方法救濟吼
: 到底是大人不計小人過還是心裡有鬼呢科科
: 另外我想問,當年陳峰民的審判書是怎麼寫的
: 有沒有提到「檢方有認定陳有允諾放水」之類的文字
: 如果沒有的話,在道德標準層面,被起訴的陳應該還高過沒有被起訴的曹
: 不過中職就是不管如何,只要有繪聲繪影,就一律封殺
: 這點也是應該要改啦,至少看一下起訴書/判決書怎麼寫吧
: 還是中職也不相信台灣的司法檢調機關呢呵呵
其實他算是指標性人物,講白點,多少人沖著他的名義去看球賽,領那麼多薪水
用最高道德標準(法律是最低道德標準)來審視他的行為其實是無可厚非的
這件事根本無關法律,而是以他所處的位置,就該受大家高標準的公評
只是,中職發生了那麼多次假球的事件,從來也沒有什麼積極的作為來改善這個環境
感覺好像是,我沒有改善這個環境的義務,而是你球員自己要有拒絕的義務
中職這環境就好像是個大染缸,每個球員都不得已的在這樣的環境裡工作
但一種米養百樣人
有的球員個性拘謹,有的做事瞻前顧後,他們不敢打放水球
有的薪水太低,有的被抓到弱點((好色,經濟壓力) 挺而走險打放水球
有的人個性豪放,三教九流的朋友都願意交
所以他們覺得跟組頭走在一起或接受招待沒什麼,反正我沒做違法的事就好了
我想大家都認同曹的個性豪放
也許他真的覺得跟組頭當酒肉朋友沒什麼,我也有交朋友權利阿
也或許時機若對,他就會打放水球了(畢竟組頭也是有目的才跟你交朋友的)
其實斷腿家 西班牙中也是類似的性格,只是他們被同化的比較快而已
所以以陳金鋒 彭政閔之流不會放水 以此對比曹,批評曹 我覺得是有失厚道的
很多時候 真的是個性決定一切
或許我們該思考的是,為何有心人士可以輕鬆的不斷染指這個環境
而非要求所有的球員面對這樣的染指都能做出一樣的抉擇
有時候會想
如果小小郭在那個時候進入中職不知會怎麼樣
這個問題或許不會有答案,也或許在下個假球案爆發後可以獲得解答
只是 很慶幸他沒有在那個時候回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