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從曹錦輝事件 探討法治觀念

作者: AhUtopian (It's my Life)   2015-07-09 02:20:47
抱歉舊文重貼,僅截取與本標題相關之段落:
(http://www.sportsv.net/articles/11021 全文網址)
我要先說明個人的立場,如果曹錦輝真的有做過不起訴處分書上所說的那些事情,我個人
也認為不應該讓他在職棒圈,但問題是,我還是必須要從法律的角度來說明,「不起訴書
」所代表的意義,我先說結論,不起訴書上面關於被告不利的記載,用個比較好懂的比喻
,就像是分手後的情侶對於曾經枕邊人的批評一樣。
為什麼會有這樣的結論?不起訴書是在偵查檢察官經過由檢察官主導、依循偵查不公開原
則、調查犯罪事實的偵查程序後,認定手上所持有之事證所能證明和所涉犯法條相關的犯
罪事實,在犯罪嫌疑程度上不具備將被告送到法院審判的程度後所做出來的,至於檢察官
在不起訴書裡面究竟是認為「顯無事證」,還是「尚、略嫌不足」,說句實話,那都是檢
察官自己主觀的想法。
我可能要更具體解釋偵查不公開代表的意思,在偵查階段,基本上除非檢察官准予被告參
與、知悉的偵查程序或卷證資料,否則檢察官什麼時候查了什麼、問了誰、誰說了什麼,
被告基本上除了猜跟判斷之外,還真的是毫無頭緒,也就是說很有可能檢察官是依據某A
說某B有犯罪、因此將B列為被告,並用A的證詞起訴某B,而某B可能在收到起訴書、甚至
進入法院審理,不受偵查不公開拘束,而得以「聲請閱覽卷宗」看到A的筆錄前,都還完
全不知道自己為什麼會被認為有犯罪嫌疑;當然這並不是普遍性地否定仍然有許多檢察官
,會在偵查程序不影響後續偵查的情況下,盡可能讓被告知道偵查進度、以便被告判斷自
身法律狀況的努力,但那種完全將被告蒙在鼓裡一直到偵查程序結束的類似例子,也仍然
存在司法實務中。
也因此,如果一個被告,能在被檢察官認定有高度犯罪嫌疑而起訴,進到法院始透過閱覽
卷宗,進而行使完整相關訴訟上權利後,推翻檢察官起訴書所認定的事實,那麼一個被檢
察官認定沒有足夠將之送到法院的犯罪嫌疑的被告,檢察官的不起訴書上所記載的事實,
被告既然完全沒有可以透過通常救濟程序反駁的機會,對我來說,無論檢察官多麼義憤填
膺地記載了「現實上不利於被告」的事實,我都不認為可以逕為採之,唯一可以不經多加
查證即為採納的事實就是「被告並無足夠犯罪嫌疑得為起訴」;我想,MLB絕非不重視涉
及職棒放水的道德問題,但是他們一旦了解台灣的偵查程序後,身處如此重視程序保障、
無罪推定等等的美國法律制度下,他們會做出「不能夠藉由不起訴書所書關於曹錦輝不利
的事實,拿來當作認定曹錦輝有嚴重道德瑕疵的事實前提」的這樣一個結論,從而作出接
納曹錦輝的決定,我想其實不難理解。
那,假如再有一個類似曹錦輝這樣,檢察官給你不起訴,但是在不起訴書中對該球員有諸
多引人爭議之陳述的狀況發生該怎麼辦?事實上,並非沒有辦法解決,我們這裡分成兩種
情況來討論,假設最後是不起訴,但是檢察官在不起訴書內記載了諸多某B關於某A的不利
陳述,例如玩了妮妮但最後沒有配合放水,第一個狀況是檢察官本來沒有要查A球員,但
是因為某B的證詞提到A有涉案,所以開始才認為A有犯罪嫌疑開始偵查,後來事證不足;
第二個是檢察官本來就在查A,然後某B也說A有,但是檢察官比對其他事證後,認為還是
事證不足。
在第一個狀況內,某B所涉及的可能會是誣告罪,而誣告罪是可以提起自訴的─所謂可以
提起自訴,就是程序上可以不用透過檢察官偵查起訴,直接由被害人也就是某A,提起自
訴、擔任自訴人直接進入法院,而取代本來檢察官公訴人的角色,這樣的好處是,由於案
件透過自訴程序直接進入法院,自訴人可以聲請調閱本來自己被指稱涉犯案件的卷宗,此
時某A除了可以透過法律途徑來證明關於自己的不利事實是子虛烏有之外,還可以進一步
閱覽卷宗,甚至將卷宗資料提供給需要查證的單位來認定。
在第二個狀況,某B所涉及的則可能是偽證罪,偽證罪是無法提起自訴,但某A還是可以向
檢察官提起告訴、告發B有偽證之事實,那檢察官就會開啟針對B上開陳述是否構成偽證的
偵查程序,當然如果某B日後被定罪,那某A就可以證明清白,或是至少在檢察官偵查的過
程中,某A可以在這方面有更多爭執的空間。
只是不管是第一種還是第二種情況,考慮到球員在實際遭遇偵查時內外交瘁、甚至可能工
作收入不保的情況下,還要球員在遭到不起訴後獨力去再開其他案件,確實有強人所難之
處,但假若球員工會能夠在這種情況下,請球員以其信託薪資為擔保,協助球員透過提起
誣告、偽證,來進一步釐清不起述書當中不利於自己之陳述,並且與聯盟、球團建立平台
,未嘗不是一種可以考慮的方式。
作者: rayven (擲筊才是真正雲端運算)   2015-07-09 02:27:00
不起訴書只是檢察官在發洩他有多不爽而已,卻不談自己無能
作者: ldkrsi (衰神)   2015-07-09 02:28:00
台灣球員錢領太少能拿到的賠嘗也少 不像BB那樣有一堆律師主動出來幫他打官司如果當年有律師幫忙的話 應該可以減少被誤封殺的球員數
作者: cwy0317 (make it so)   2015-07-09 02:36:00
起訴了卻敗訴或屬無能 檢察官偵查後不起訴請問無能在哪?
作者: rayven (擲筊才是真正雲端運算)   2015-07-09 02:42:00
若不是無能,那不起訴書裡寫的就是抹黑,自己選一個認了吧不起訴書裡寫的若為真,卻找不到足夠的證據起訴,就是無能
作者: cwy0317 (make it so)   2015-07-09 02:49:00
又沒有衝撞妮妮罪 他沒放水就沒有法益侵害不能起訴為什麼有衝撞妮妮就代表一定有放水、找得到證據?
作者: rayven (擲筊才是真正雲端運算)   2015-07-09 02:53:00
沒有證據,那這份不起訴書跟小說有啥兩樣?組頭供詞?有經過對質嗎?檢察官的義務就是起訴前要把證據收集齊全,不要起訴後才開始找證據甚至叫法官自己去一大堆卷宗裡找
作者: cwy0317 (make it so)   2015-07-09 03:03:00
請把偵查跟起訴分清楚
作者: rayven (擲筊才是真正雲端運算)   2015-07-09 03:07:00
先看懂別人在說什麼比較重要
作者: cwy0317 (make it so)   2015-07-09 03:08:00
不起訴書就是交待偵查中查了什麼、查到什麼、為何不起訴檢察官寫這些是他的偵查結果報告 為什麼叫抹黑?
作者: DampierFor3 (Damp for 33333333333333)   2015-07-09 03:33:00
曹最大的問題是他居然笨到在公開場合直接承認類似上酒店與進行性服務而這個服務提供者正好在當時大量串連球員打假球所以無論法律層面如何,都早已影響了民眾的心證雖然很多人仍然搞不清楚不起訴的法律關竅,但也有很大部份的人已經瞭解法律事實,仍做出他有問題的心證如果他當初別在鏡頭前露餡,學黑金和斷腿斷然否認,以最後他法律上得到的不同於上述兩者的結果,他可以更白,捍衛者也會更理直氣壯,翻轉的機會就更大了不過這一切都隨著他在鏡頭前的窘態消失無蹤觀眾即使信任「法」,也已經不信任「他」
作者: ja8256 (P.P)   2015-07-09 03:46:00
勿忘徐維嶽 還我何紀賢
作者: ntusimmon (沒有人可以像妳)   2015-07-09 08:42:00
推律師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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