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felix (清雲)》之銘言:
: : 噓 jkl183: 簡單翻譯 法官認為這些人也有嫌疑 請檢察官要順便查 07/14 11:14
: 錯 法官直接認定認為這些人有分
: 也有要檢察官趕快起訴這些人
以下資料引自台灣棒球維基館,
縮網址︰http://goo.gl/5bzYLs
1997.09.10 承審法官李英豪在判決中也認定未在這一波起訴名單中的
味全龍隊管理黃清文、球員張泰山、陳金茂、黃文博、陳大順、葉君璋、
賈西(現已改名凱撒)、洪佩臻,興農牛隊賴有亮、白昆弘、廖俊銘、
黃杉楹、陳彥成、克魯茲、王傳家、張文宗、陳威成、張協進、張建勳、
黃忠義、張耀騰,以及兄弟象隊陳義信、陳逸松、洪一中、李文傳、林易增、
吳復連等二十七人疑似共同打放水球,將依職權移送檢方偵查起訴。
這就是二十七人名單的來源
: : → jkl183: 沒有被起訴 可以當共同正犯 (?) 07/14 11:15
: : → jkl183: 因為詐欺被起訴的罪證不足判無罪 沒被起訴的當共同正犯(? 07/14 11:17
: 錯,這個案子詐欺成立 主謀被判刑,可不是無罪
: 蕭登獅被判詐欺罪,因為他與「這些人」共謀打放水球詐欺獲利
: 但和蕭登獅共謀詐欺的象牛放水球員卻沒被起訴
2005.03.04 台北地檢署偵辦職棒簽賭案,專案檢察官鄭堤升認定並無證據
顯示前味全龍隊張泰山等二十七名球員打放水球,亦無證據證明其等因此
獲取不法利益,故將他們不起訴處分,由於本案不得再議,至此已告確定。
這是你自己發過的文章︰
https://www.ptt.cc/bbs/Baseball/M.1430992143.A.BFD.html
請問你引用的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92年度再字第1號
你自己有沒有把它看完?
何方興審判長列舉了二十七人名單,但是除了有說蕭登獅叫不知名部下
聯絡江泰權、鄭百勝、陳義信、陳威成,分別要求統一獅、兄弟象、
興農牛配合,其他甚麼都沒有就直接冒出這個名單。
沒有聯絡證據、往來金錢、證人證詞,這樣就能編出二十七人名單,承辦
的專案檢察官當然會認定無放水。
這樣你要拿來跟有承認接受性招待、也有答應要放水,只是最後沒放成的
曹錦輝來比,真是令我大開眼界。
至於何方興審判長在該判決最後的註明︰
兄弟象球員陳義信、陳逸松、洪一中、李文傳、林易增、吳復連等人,
興農牛隊球員陳威成、黃忠義、張文宗、王傳家、張耀騰等人,雖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案號:92年度偵字第19618號)
惟該不起訴處分書,並未就本件之比賽場次加以認定,均尚難採為被告有利
之認定,附此敘明。
看起來就像是"你說他們不用起訴我不服,我愛怎麼判就怎麼判"的氣話而已。
1997年就叫檢察官調查了,2005年3月不起訴,難道是少看這兩場的關係?
拿二十七人名單企圖為小曹開脫,在我看來只是想打迷糊仗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