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國華
為了明年世界棒球十二強賽,日前棒球協會與體育署宣示一定要組成到最強的國家隊參與
比賽,所以希望由體育署徵召職業棒球隊的成員參加,但被徵召的職業球員工會則表示,
光是聽到「徵召」這兩個字就不滿,希望可以改成「邀請」,當然更重要的是要提高比賽
的出場費。
這原本是合情合理的請求,因為無論是憲法或是法律,都沒有強迫職業球員有參與國家隊
比賽的義務,使用「徵召」這個用語本來就有問題,但體育署仍堅持要使用「徵召」才符
合法令,拒絕了球員工會的請求,甚至暗示要使用「徵召」,才有可能從預算撥出場費來
,造成組隊過程陷入了僵局。
中職球員工會表態不參加世界12強棒球賽,棒協秘書長林宗成盼球員重視國家榮譽。(記
者徐正揚攝)
之所以會造成體育署的這種態度,在於向來組成國家賽事隊伍的《國民體育法》,都沒想
過要給予參賽的職業選手出場費,因為一直以來的想法就是,國家隊是在為國爭光,不求
回饋,除非有得獎拿牌,才可以依照《國民體育法》第14條規定給獎,也就是所謂的「國
光獎章」。
但在運動變成是一種職業的時候,這種要人打比賽,卻又不給錢的心態,根本和軍閥和威
權領袖隨便拉人參軍一樣,在民主自由的精神下不可能被接受。而之前端午節各地縣政府
舉辦龍舟競賽,縣市政府多但也都會用各種名目發放出場費來吸引選手組隊,不然願意參
賽者根本寥寥可數,這道理淺顯易懂,偏偏體育主管機關一直以來都不知道,法律也沒規
定有出場費,真是怪事。
而這次體育署之所以暗示說如果工會接受「徵召」,才有可能給出場費,則是利用《國民
體育法》第16條就組隊經費的部分,定了一個《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
理辦法》,裡面有提到「徵召」兩個字,所以告訴球員工會如果接受「徵召」的話,才方
便透過組隊經費上挪出一部分當出場費,但因為這個辦法裡面沒提到說可以「邀請」,所
以工會如果希望改成邀請,就不要談出場費了。
姑且不論出場費其實應該是由主辦單位或受益單位來負擔,如果體育署只是因為前述《國
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只有說到「徵召」,所以認為一定要「徵
召」,才能挪用預算經費當職業球員的出場費,那解決辦法也很簡單,把這個辦法裡面的
帶有威權色彩的「徵召」兩個字,開個會改成「邀請」就好,並不困難,甚至連原本立法
院通過的《國民體育法》裡面都沒有使用「徵召」這種備受爭議的用語,你區區一個行政
機關訂的辦法,憑什麼使用這種法無明文卻看似可以限制人民權利的字眼?堅持要用「徵
召」才能給出場費?還是說,根本就是因為有些人心中還是存留著威權時代的陰影,政府
動輒隨便強迫人民行無義務之事的想法,所以才不願意把這個辦法裡面的「徵召」改掉,
展現出對於為國爭光的職業球員的尊重呢?
(陽昇法律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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