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felix (清雲)》之銘言:
: 不,仔細看看規則的話,這真的是統一不爽的原因啦
: 我覺得要先強調一點,雖然說「參加選秀不代表選手要簽約」
: 但參加選秀和一般人求職投履歷不同
: 求職投履歷,你可以投10幾家沒人管你,然後從有意願的廠商中選條件滿意的加入
: 但選秀,要知道這個制度的形成,本來就是不希望球團惡性競價 造成大者恆大
: 所以這個制度,本來就隱含不希望讓不同球團在背後競價的用意
其它恕刪
所以你字裡行間可以看到一個關鍵點
選秀是「不希望球團惡性競價 造成大者恆大」
他是在保護該聯盟球團。而不是在保護球員的
事實上球員進入聯盟方式是被聯盟球隊聯合壟斷的
所以選秀能不能規範到其它聯盟,就是一個問題了。
以前台日有互不挖角協議
http://tinyurl.com/ogm3dr8
不過已被日方片面中斷
合約的訂立。多半都會規定能不能片面毀約
如果片面毀約的話的賠償是如何
所以很多勞資糾紛上法庭
多半就是在打這個符不符合合約中賠償條件
但是議約權這個東西
究竟有沒有法律的保障
可能就要問民法的專家了,我不熟orz
另外看到有版友把這件事和nba DJ相比
DJ 是已經達成口頭協議又反悔
宋並沒有喔。
所以DJ才會被除了快艇以外的人幹譙的很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