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真回答一下吧,刑法先要從構成要件,尤其要從行為人的主觀要件,是否有故意或
過失的層面來討論。
本例當中當然高國輝不太會是故意要把球打那麼遠造成車禍,那接著就要討論他有無
過失,比較基礎的說法是過失包含了你要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但要說一個職業
棒球員要去注意到在職棒使用的球場中,球不要打太遠,否則會遠到產生車禍,對他
來說根本無從具備注意義務(球場也非他所能選擇),而且球飛行的遠度不只是他本
身的揮擊,也包括了投手的球速、風向許多非他所能控制的因素,因此不管從應否或
能否注意上,他大概不符合過失的要件,那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不罰。
但有個特例,就是Babe Ruth,他曾經做出預告打到哪邊的全壘打,可能是個比較需要
討論的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