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要知道,票務系統就是代替老闆在賣票
我可以舉一個更好的例子
假如今天老闆貨架上的東西賣完了,你看到旁邊的箱子還有東西
但是老闆"忘記"那個是非賣品,而迷迷糊糊的把東西賣給你
而你也知道老闆現在狀況迷糊所以才賣你,但是你也有照付錢才拿到東西
請問這構成偷竊嗎?
票務系統=老闆
有問題的票務系統=打芒中的老闆
這邊的人只會講刑法
但是真正遇到這種事情時,明明就是民法中的規定而已
各種財務之間的交易,明明都只有在民法中進行
扯到刑法的話,這題應該是0分
以這次事件為例
民法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票務系統在這次的事件,即為中信賣票的代理人,亦即票務系統同意=老闆同意
這沒問題吧?
民法154條第二項: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
什麼是要約?就是相對人承諾而為契約成立之表示
在售票網站中,票價都寫出來了,這個就是要約
也就是說只要你肯付這個錢,東西就是你的
但是在這次事件中,明顯賣票的那方並沒有把票賣給你的意思
他的表面意思雖然說要賣給你(因為系統故障),但實際卻沒有這個意思
這要回到民法86條:
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
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
意思是:球迷不知道這個是票務系統的漏洞,而照樣買了這個票,這個票是有效票!
但是如果明知是標錯,而還故意買,契約無效!
意思是如果購買者真的誤以為真,在法律上地位為善意第三人,契約應成立
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但若明知道對方真正的用意不是這個意思,卻仍然要執行這個契約,無效
這個例子就和以前1萬元的東西標成1千元標錯價一樣
店家是否要出貨,通常是以賣家是否明知這個是標錯價來判斷
例如說明明1萬元的東西標成1千元,很明顯就是標錯價,通常不會成立
就是你明知道他標錯價還去下標,無效
但如果是標成8千元,買家可能會認為就是這家賣得比較便宜而不會認為是標錯價
此種情況契約有效
至於改網址,那個售票系統的網址都是屬於公開網址
如果今天是進到哪個祕密網址,才會有刑法入侵電腦等相關罪責
現在的網址,可能是之前就已經出現過,可能早就在我的最愛裡面,而且是公開的網址
連那個網址完全扯不上犯罪
至於後續明知那個已經沒有票,卻還是照樣下訂,就只是上面所述的民法問題而已
※ 引述《lsh777210 (lsh)》之銘言:
: 正常外野是自由席,
: 不會有座位席,
: 所以G3中信球團跟宏基售票,
: 請警察在外野查票口查票,
: 如果有指定座位,
: 就可以馬上帶回警察局做筆錄,
: 假如跟黃牛買的自己承擔後果吧。
: 小弟不懂法律,
: 但是就常理來說,
: 這應該算小偷。
: 你家門沒關,
: 我到你家"拿"東西,
: 然後再放等值的錢在桌上,
: 然後就走人,
: 我還可以順便怪你自己沒關門。
: 這樣有算偷嗎?
: 我覺得 算!
: 畢竟用不當的方式購票,
: 會影響到正當購票球迷的權益,
: 就算你花一樣的錢,
: 意義確不同。
: 也許我到你家"拿"的東西,
: 是一個價值600元的衣服,
: 我也放600元在你家桌上,
: 但也許衣服對你有是紀念意義。
: 請球團跟售票系統就這樣做吧,
: 這樣可以保障正當購票球迷的權益,
: 也可以懲戒偷雞的球迷。
: 利用不正當購票的人,
: 不一定是猿迷或象迷,
: 所以就不用再戰是哪隊球迷了,
: 做對自己良心過意的去的事情就好。
: 個人認為今年冠軍賽會很精彩,
: 大家就好好享受全猿 全象主場吧,
: 最後
: 拒絕黃牛來鬧場,
: 拒絕小偷來鬧場,
: 拒絕巨爵來鬧場。
: 給我剛紅通通吧,
: 畢竟酸民猖獗,
: 習慣習慣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