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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今江敏晃移籍看日職FA制度
小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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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4日,中華職棒Lamigo桃猿隊的林智勝透過自由球員制度轉到中信兄弟隊,
成為中職史上第一位靠FA轉隊的選手,也讓中職FA的轉隊與補償制度受到注意。日本
職棒2015年球季結束後,一共有6位選手宣布行使自由球員資格(Free Agent),截至
2015年結束為止,共有三位自由球員順利改投新東家,其中又以移籍樂天的今江敏晃
最受矚目,本文將用今江敏晃的實例來介紹日本的自由球員與補償制度。
依照2009年公布的最新自由球員規約所規定,第一條規定「フリーエージェント」
(自由球員,以下簡稱FA)共分為兩種,一種是只能和國內其他球團締約的國內FA,
另一種是可以和國內外各職棒球團締約的海外FA。第二條則是規定資格取得條件,只要
在一軍登錄滿八年即可取得國內FA資格,不過2007年以後透過選秀加盟的大學畢業生和
社會人只需七年即可取得國內FA,海外FA一律為九年。至於登錄限制,只要在該季登錄
天數滿145天即可以一年計。如果該季登錄未滿145日,可以和其他年度零星日期合併
計算,但是一季只要登錄超過145日就算1年,其超過的天數不再累。
今江敏晃在2013年登錄滿9年,因此該季就已取得海外FA。
第三條規定重點為日職官方必須在兩聯盟賽事全部結束後兩天公布FA球員資格名單,
... (略) 原文~~http://www.sportsv.net/articles/24733
第十條規定的是FA補償,依據球員薪水等級而有不同的補償規定,等級分類則是依據
第十條第二款,以不用洋將限制的選手年薪順位做為排名(因此火腿隊的陽岱鋼年薪
需列入排名,受洋將限制的陳冠宇則無需列入)。排名前3名為A級選手,排名4~10名
為B級選手,其餘為C級選手。如果選擇的是A級或B級選手,則需要給予原球隊補償,
其中又細分為:1.選手+錢的補償與 2.錢的補償,規定如下:
1.選手+錢的補償
在新球團和FA選手正式簽下合約當天起兩週內,新球團需向原球團提出28人保護名單,原
球團可從保護名單與外籍球員外中挑選一名球員作為補償選手,如果原球團挑選補償
選手人選重覆,則以同聯盟球團優先,若均為同聯盟球團,則以順位在後者優先。除此
之外新球團還需給予舊球團金錢補償,A級選手為原年薪的50%、B級選手為原年薪的40%,
如果是第二次取得FA的選手,則金錢補償比例變更為25%與20%。
2.錢的補償
如果新球團提出的名單中沒有原球團屬意的人選,原球團可選擇金額補償。A級選手為
原年薪的80%、B級選手為原年薪的60%,如果是第二次取得FA的選手,則金錢補償比例
變更為25%與20%。
如果年薪相同,則先比較一軍登錄天數,較多者排名在後,如果登錄一軍天數相同,
則年齡較大者排名在後。以2014年火腿隊年薪排名為例,吉川光夫、大引啟次與
小谷野榮一三人的年薪均為7000萬元,並列球團第九,但小谷野在一軍登錄的日期最多,
因此實際排名為11,大引第10,為B級選手,故去年季末養樂多簽下大引,需要給予火腿
補償,簽下小谷野的歐力士則不需補償。而原羅德的今江敏晃2015年年薪為2億日元,
年薪在陣中僅次於涌井秀章,屬A級FA,故在12月10日和今江締約的樂天,已在2015年
12月24日,同時也是期限的最後一天提出28人保護名單給羅德,羅德則需在締約後40天內
,也就是2016年1月19日前決定採用哪種補償方式。其中金錢補償的部份,如果原球團
同意,新球團支付的時間可以延後。
如果宣布FA的選手在2年內未和其他日職球團簽約,從第三年的12月1日起,簽下FA選手
的新球團無需給舊球團補償。在2012年行使海外FA挑戰大聯盟的中島裕之(現歐力士的
中島宏之),由於在2014年12月5日本和歐力士簽約,已在2014年12月1日之後,因此歐力士
不用給西武補償。此外如果補償選手不願意加入新球隊,該球員會變成資格停止選手,
舊球團自動轉換為金錢補償。
第十一條規定中,單一球隊獲得的FA選手人數,以2人為限,如果該年行使FA的人數
在21~30人之間,可以簽3人,31~40人之間可以簽4人,41人以上則可以簽5人,不過C級
FA不在此限。第十二條規定行使FA的選手,在該年11月30日前依舊要履行與舊球團的義務
。
最後一條則是規定行使海外FA的選手,可以不用透過競標(入札)制度,直接和大聯盟球隊
議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