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石志偉到兄弟 劉玠廷被騙批惡意挖角

作者: kenyun (中肯阿皮)   2016-01-12 02:16:29
想當初斷腿家被強勢提告
目前太子純嗆聲,看來不太符合米糕作風,所以來分析一下法律
1.球探教練之類的份屬行政職員,這裡應該有受到勞基法保障的範圍
2.一般有勞基法管的雇主,和離職員工會簽兩種文件 A.競業條款 B.保密文件
先看競業條款,一般條文是說「禁止從事相似內容的工作」,所以解釋上
1)最限縮解釋:禁止石志偉以「球探身份」接觸「曾於LAMIGO工作期間接觸過的球員」
2)最廣義解釋:禁止石志偉從事任何有關棒球的工作
假設因競業條款上法院
→因為憲法保障工作權,所以法官判決不會往廣義方向認定
→頂多限縮在石志偉禁止擔任「球探」一職
→石志偉新的職務為「教練」,職務範圍明顯與「球探」不同
→太子知道告下去不會贏,所以跳腳
再看保密文件,的確小頭有可能把文件當嫁妝帶進兄弟
但法院要講證據的呀
除非真的1)他的新合約有與一般教練約不同,異常的足以與該資料庫對價的部份
2)在米糕工作所留存的文件檔案,在兄弟傳播,或有人證
3)證物/證人被米糕拿到,帶到法院
否則光是新同事之間閒聊,某某業餘球員狀況云云,很難被認定為洩密
→所以太子跳腳
目前看來太子只停留在嘴砲,也知道告下去沒勝算,
不然搞到真的反目,光下面這段,石志偉就可以告毀謗惹
: 劉玠廷表示,桃猿培養了石志偉當球探1年,今年6月選秀等著他的球探成果,結果現在被
: 中信兄弟找去,等於把資料庫全部都帶過去了。
作者: hsiung9 (熊九)   2016-01-12 02:18:00
你法律系?
作者: tsairay (火の紅寶石)   2016-01-12 02:22:00
競業條款要有補償,沒有補償的是無效的
作者: kenyun (中肯阿皮)   2016-01-12 02:22:00
之前換工作有研究一下 前老闆不是善心人士 要懂迴避條款
作者: cityhunter04 (無聊的乖小孩 )   2016-01-12 02:24:00
競業條款要有補償才能成立!看窮吱吱一定沒給,所以
作者: ggglu (g儒)   2016-01-12 02:24:00
告死太子
作者: windmai (風城之心)   2016-01-12 02:27:00
很多中小企業的合約是沒有競業條款的,因為要有配套
作者: kenyun (中肯阿皮)   2016-01-12 02:27:00
我傾向不猜有沒有給補償 因為有公司會訂補償金包在薪資裡
作者: tsairay (火の紅寶石)   2016-01-12 02:28:00
肯定沒有啦,有的話6JT怎麼會氣急敗壞有些取巧的作法,法官心證不認可,一樣沒效的
作者: edouard09 (方文山下智久)   2016-01-12 02:30:00
吱吱好可憐,幫QQ
作者: antelung   2016-01-12 02:34:00
這兩份都是在就職時就要簽好了,不然都要離職了誰會簽?!
作者: kenyun (中肯阿皮)   2016-01-12 02:36:00
BTW,一個剛清掉四份大約的老闆 要給你帶薪休假 你敢拿?
作者: amovie ( )   2016-01-12 02:46:00
禁止接觸在lamigo期間接觸球員要幹嘛 怎麼繞過選秀
作者: ramDisk (這是一條不歸路)   2016-01-12 03:14:00
全都給吱隊玩就好了
作者: eiddie44 (狗狗)   2016-01-12 03:22:00
你不是法律系的吧
作者: zephyr (斷了線的風箏)   2016-01-12 03:27:00
現在的競業條款規定一定要事後給的才有用包含在薪資那種都不能算石志偉之前薪資不算高 如果你用半薪給他競業條款 就算不能阻止他去別隊當教練 至少有之後在選秀時不得提供中信意見的約束力 當然這實務上很難判斷 不過如果真的重要的話競業條款是該給的
作者: master0101 (master)   2016-01-12 08:13:00
一般勞工就算有簽競業條款 也要有相對應的補償才有用並不是簽了就一定要遵守競業條款補償一定要講明這是競業條款的 不能薪水突然說一部分是補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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