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當初斷腿家被強勢提告
目前太子純嗆聲,看來不太符合米糕作風,所以來分析一下法律
1.球探教練之類的份屬行政職員,這裡應該有受到勞基法保障的範圍
2.一般有勞基法管的雇主,和離職員工會簽兩種文件 A.競業條款 B.保密文件
先看競業條款,一般條文是說「禁止從事相似內容的工作」,所以解釋上
1)最限縮解釋:禁止石志偉以「球探身份」接觸「曾於LAMIGO工作期間接觸過的球員」
2)最廣義解釋:禁止石志偉從事任何有關棒球的工作
假設因競業條款上法院
→因為憲法保障工作權,所以法官判決不會往廣義方向認定
→頂多限縮在石志偉禁止擔任「球探」一職
→石志偉新的職務為「教練」,職務範圍明顯與「球探」不同
→太子知道告下去不會贏,所以跳腳
再看保密文件,的確小頭有可能把文件當嫁妝帶進兄弟
但法院要講證據的呀
除非真的1)他的新合約有與一般教練約不同,異常的足以與該資料庫對價的部份
2)在米糕工作所留存的文件檔案,在兄弟傳播,或有人證
3)證物/證人被米糕拿到,帶到法院
否則光是新同事之間閒聊,某某業餘球員狀況云云,很難被認定為洩密
→所以太子跳腳
目前看來太子只停留在嘴砲,也知道告下去沒勝算,
不然搞到真的反目,光下面這段,石志偉就可以告毀謗惹
: 劉玠廷表示,桃猿培養了石志偉當球探1年,今年6月選秀等著他的球探成果,結果現在被
: 中信兄弟找去,等於把資料庫全部都帶過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