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FA轉隊補償 楊培宏:選擇權在新球團,兄

作者: braveryhyde (雷)   2016-01-13 20:29:34
反正目前就是卡在,誰決定補償方式
如果補償方式是由舊球團(這次的Lamigo、義大)決定,那第二個問題會是
還有25人名單先給或是等補償方式決定後再後給
聯盟規章可以參考有能力拿到的這篇文章,以及前一篇文章
http://www.sportsv.net/articles/24773
真的是看了才發現中華職棒有多爛,寫出來的規章像是四個不懂法律的人在寫的
去當大法官的那個跟他以前的事務所不用負責嗎
重點在第21條,但其實這本來就是一個爛條文寫作方式
21條寫:任何球團欲與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之選手締結次年度合約時,
必須依以下方式補償該選手之原屬球團:
然後就是大家熟知的兩種方式,
(1)新球團需(須)支付該選手原屬球團轉隊費,其額度為該選手該年度
薪資總額之百分之二五零(250%)或
(2)150+同時需(須)讓出一名不在新球團所自訂之二十五人保護名單中之選手
予舊球團(該款後面還有一堆,包含幾天內簽球員,沒簽怎麼辦)
這兩個選項是大家已經熟知,無須再多談
從這兩款文字中,我們只知道補償的額度,因為該條本來也就只是規範如何補償
那麼一開始的問題,到底誰決定補償方式?
我認為可以從該條第3款得出,雖然第3款放在這邊不倫不類
(3)若舊球團表示無意願網羅新球團提供之選手時,
新球團得(其實應該是"應")向舊球團支付該選手年度薪資總額之百分之五十
這邊又有兩個法律上的爛問題
第一個得、應不分,解釋上雖然好解決但顯然是不懂法律的人寫的
第二個,該選手是誰,FA的人還是"提供"的人?
我認為是FA的人,因為我認為"提供"一詞,不代表由新球團選人
而是舊球團選的人,因此當舊球團無意網羅提供的選手
這時候應該解釋成,對25人名單外的人都不滿意時,
這時候該選手就不會有FA跟另一人的困擾,而可以特定是FA了
你只看前兩款,根本就得不出誰決定補償方式,
可是你加上第三款一起看,就可以看出,6JT的想法結果上可能沒差,但是
先後順序是有問題的
因為如果是舊球團決定補償方式,新球團先提供名單後給舊球團選(劉的想法)
那根本不會有第三款適用的可能性
因為不會有兄弟給了25人名單、Lamigo說我要選人+錢,但後來又說不要人了
這種有事的決定
因此只有舊球團決定補償方式後,再由新球團提供名單
但是提供後,舊球團還是可以選擇不要人,這時候第三款就發揮功能了
對於舊球團而言,好處是可以擁有要不要人的決定權
如果是給新球團決定補償方式,那麼第三款也有適用空間
就是當新球團決定給人+錢,舊球團看了看覺得人沒有好咖,決定不要人時
錢就從第二款再加50%
那說結論了,我認為應該是給舊球團選補償方式、再由新球團決定名單
然後再看看舊球團要不要適用第三款規定
原因就在於,如果新球團選擇補償方式,那他也許可以想盡辦法讓舊球團
不喜歡名單,然後只要補償 150+50=200%
瞬間省掉50%的金錢補償喔
一個條文不應該成為讓某球團取巧的方式,因此我解釋上會比較傾向
給舊球團選擇,但他選擇了後,就要承擔可能會虧的風險。
作者: AhUtopian (It's my Life)   2016-01-13 20:33:00
兩篇都是我的呀...XD
作者: braveryhyde (雷)   2016-01-13 20:35:00
我知道,但我打到一半你才po這篇XD
作者: Minihil ( )   2016-01-13 20:36:00
又不一定非要有(三)的狀況 那只是補充選擇(二)後續
作者: straggler7 (straggler)   2016-01-13 20:36:00
問題出在沒人有把握自己會是原球團還是新球團 XD
作者: braveryhyde (雷)   2016-01-13 20:41:00
不一定有三,但三的解釋還是必要的
作者: oboh   2016-01-13 20:50:00
如果中信選第一個就不會有這麼多問題
作者: braveryhyde (雷)   2016-01-13 20:52:00
但我覺得中信沒有決定權
作者: serrier (kizuki(狐狸))   2016-01-13 20:56:00
中信自己活該不先丟出決定~活該落人口實中信一開始如果已經決定好~再來抗議條文還有話講到現在自己還沒決定怪誰
作者: braveryhyde (雷)   2016-01-13 20:56:00
what are you talking about?
作者: allen719 (安)   2016-01-13 20:57:00
中信有抗議條文?
作者: azym (ddd)   2016-01-14 00:44:00
其實如果有會議紀錄,也可以探求原意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