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逛圖書館看到的,指導教授是法律系勞動法專家林佳和教授
有興趣的鄉民可下載
連結: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73578
摘要:
為研究選手與球團基於中華職棒大聯盟選手契約之法律關係,本文先釐清職棒選
手契約之定性,並認定系爭契約為民法上僱傭關係。復就民法僱傭關係與勞動契約間之關
係及學說實務上從屬性之判斷,獲致系爭契約亦屬勞動契約,並依此定性探究可能之契約
控制方式。
故本文首就消費者保護法得否適用檢討,蓋消保法之定型化契約無法直接適用與非消費性
法律關係,故本契約僅得適用民法第247之1條依附合契約控制;次就系爭契約性質屬於勞
動契約,本得適用勞動基準法,惟因勞委會公告排除適用,僅得援引勞基法之原理原則作
為法理。續此,本文分別討論球團與選手之契約義務,以及履約過程中可能發生之給付遲
延、給付不能與不完全給付之態樣。至於,契約履行所生之爭議該如何解決,本文討論訴
訟及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訴訟管道方面以武建州案為例,詳論武建州之經過並評釋判決
;訴訟外紛爭解決簡介調解、仲裁、聯盟仲裁,並針對司法實務上不承認聯盟仲裁之適法
性予以分析討論。
第次,本論文聚焦於契約之主體變更及客體變更,關於主體變更從民法契約承擔出發,檢
討選手之交易及合約讓渡辦法,依系爭契約第18條新球團應承擔原球團契約上一切權利義
務,而非如聯盟各辦法所規定應另訂新約,且僅須符合選手當年度之待遇不得為不利益變
更。另關於客體變更部分則是就球團增訂變更工作規則、中華職棒大聯盟增訂變更聯盟規
章談起,以民法附合契約控制及合理性變更法理加以檢視。
最末,藉由前開各章之結論,本文分別針對勞動部、聯盟與球團、工會與選手給予建議。
關於勞動部本文建議應檢討排除職棒選手適用勞基法之公告,具體研究選手納入勞基法可
能產生之齟齬,並設法解決工時認定不易及終止事由是否合理之問題。而針對聯盟與球團
,本文建議聯盟應修正系爭契約與聯盟規章,尤應注意者是契約承擔時新球團應概括承擔
一切權利義務,不得再另行締約;以及自由球員年限及任意引退之限制過長,明顯侵害選
手締約自由之問題。最後關於工會與選手,本文建議工會應協助選手保留各球團之工作規
則─球隊內規,以作為日後紛爭產生之論據。工會並得依團體協約法與球團進行團體協商
訂定團體協約以取代各球團之工作規則,以落實選手權益之保障。而選手方面,礙於比賽
訓練之密集且無心力去深究球團之各項約定或聯盟規章,故本文建議對於各契約文本應當
先請教專業人士或球員工會再行簽署或同意,始能維護選手自身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