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3日總教練會議通過執行
1、攻守交替時應全力衝刺。
2、預備使用之球棒應放置場邊休息室內。
3、投手不得無意義要求換球。
4、挑戰:除第3出局外,總教練如要進行挑戰,可直接在休息室內提出,無須進入場內
。
5、換局(無論是否更換投手):必須於2分鐘內完成,投手熱身投球最多5球。以前半
局第3出局成立開始計算。更換投手時,教練不得上場。
6、局中換投:投手必須在2分鐘內完成熱身投球,投球數最多5球。以主審向記錄員宣告
後開始計算。 教練得上投手丘,但在將球給予後援投手後即須退場。
7、五局中場:投手必須在6分鐘內完成熱身投球。以前半局第3出局成立開始計算。
(罰則-第5、7項)經裁判員制止繼續投球者得直接宣告1壞球。
8、投手:無跑壘員時,投手必須在12秒內投球。違規者第一次警告,再違規則宣告1壞
球,且全場兩隊僅各警告1次,後援投手違規時即逕行宣告1壞球。
(以投手持有球、擊球員進入擊球區面對投手起,至球離開投手之手止。)
9、擊球員:
(1)各局首位擊球員須於投手熱身最後1球投出前往打擊區移動。
(2)擊球員輪到打擊時,須始終至少保持一腳在打擊區內,除非有下列情形擊球員可以離
開打擊區,但不能離開本壘周圍之圓形區域。
除
①擊球員打擊或企圖打擊而失去重心時
②擊球員為閃避投球而離開打擊區
③任何一方要求暫停獲得允許時
④守方球員企圖使跑壘員出局之行為
⑤擊球員進行假觸擊時
⑥發生暴投或捕逸時
⑦投手接球後離開投手丘之泥土區時
⑧捕手為了指揮守備離開捕手區時
⑨選手受傷、身體不適或更換球棒等正當理由
⑩其他主審認可的情況
(罰則)若擊球員在不符本項規定所列之情形下,故意離開擊球區延誤比賽之進行時,
主審對於擊球員的第1次違規將給予警告,第2次或後續再出現違規行為時,聯盟將應
給予適當之處分。
(3)擊球員雖符合前項規定所列之情形下離開擊球區,但若同時離開本壘之圓形區域,將
視同離開擊球區規定處理,但受傷治療除外。
10、暫停:
(1)野手暫停必須在裁判宣告 " Time " 後15秒內完成。
教練暫停必須在跨越一、三壘線後40秒內完成,需透過翻譯員時不得超過60秒。
來源:中華職棒大聯盟官網
http://www.cpbl.com.tw/news/view/15837.html
2017.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