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這個規則真的有點模糊?
絕對不是大家中文不好
解釋一:
根據棒球規則7.05
在下列情況下,跑壘員包括擊球跑壘員得在不虞被判出局情況下進壘。
(F) 給予兩個壘(的情況):
情況一:界內球彈跳進觀眾席或"因野手之碰觸"改變球路,進入一壘或三壘界外之觀眾席
情況二:或穿過球場圍牆、記分板、灌木
情況三:或圍牆上之草,或經下面穿過或被夾住時。
【註】擊球員、跑壘員均以"投手投球時佔有之壘為基準點,給予二個壘。"
註解:野手碰觸只與觀眾席有關,其它球場建物另外獨立判斷,沒說明野手碰觸的狀況
解釋二:
根據棒球規則7.05
在下列情況下,跑壘員包括擊球跑壘員得在不虞被判出局情況下進壘。
(F) 給予兩個壘(的情況):
大前提:界內球彈跳進觀眾席或"因野手之碰觸"改變球路
情況一:進入一壘或三壘界外之觀眾席
情況二:或穿過球場圍牆、記分板、灌木
情況三:或圍牆上之草,或經下面穿過或被夾住時。
【註】擊球員、跑壘員均以"投手投球時佔有之壘為基準點,給予二個壘。"
註解:兩種大前提,球自己的路徑或被野手碰觸改變的路徑,造成下面三種情況,這樣
野手就與整個球場設施有關了
這兩種文字解讀好像邏輯都對,不過今天裁判的判決是解釋一就是了
有沒有中文系的幫忙解題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