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修訂「國民體育法」時,明確將國家代表隊選手的「出賽費
」、「零用金」入法,讓運動員不再是「廉價勞工」,可以增加運動員收益、保障權利,
對國內體育改革深具實質意義。
針對運動員的培訓制度與權利義務時,諸多立委對於國家代表隊選手現有的零用金制度是
否給予入法進行討論,立委黃國書提出的「出場費」也獲得認同,因此「零用金」、「出
場費」全部明確列入條文,只是將「出場費」改為「出賽費」。
因此國體法修訂第二十條增列:「中央主管機關應按國際運動賽會層級訂定國家代表隊之
培訓及參賽選手零用金制度。特定體育團體舉辦或參與具有收益之商業性賽會時,應支付
選手出場費標準。」
曾有立委表示,今年世棒經典賽中華隊前往南韓首爾出賽前,曾經在台灣參加古巴、中華
隊的熱身賽,原本球員不想比賽,在全國棒協答應給予球員「出場費」後,球員才同意上
場,不過,棒協至今仍未付給球員「出場費」。
未來國民體育法三讀通過後,具有收益之商業性賽會這類的「出場費」變成必須給付,不
管主辦單位收入盈或虧,棒協必須在賽前或賽後拿出費用,不能一拖再拖或以虧錢搪塞,
以保障國內運動員應有的權益。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70427005236-260403
棒協:可....可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