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付轉播授權費挨告 福斯要賠Lamigo隊2677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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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猿隊。資料照片
中華職棒「Lamigo桃猿隊」與香港「FOX」福斯電視台去年洽談3年轉播授權,合約雖有部
分未達共識,但福斯仍完成去年賽事的轉播。桃猿隊事後依約向福斯請款,但福斯認為,
桃猿隊故意延宕簽約,還授權給其他公司轉播,因此拒付,桃猿隊只好提告求償。士林地
院審理後,認為根據雙方來往書信,合約中2016年的部分已成立,因此判福斯應給付2677
萬5000元權利金給桃猿隊,可上訴。
判決指出,桃猿隊提告主張,原本和福斯協商授權2016到2018年製播主場賽事,但雙方對
2017到2018的授權第三方、轉售權權利金、給付權利金和賽事宣傳、行銷等重要契約細節
無法達成共識,因此未簽訂合約,但當時2016年例行賽開幕在即,依授權協議書,福斯已
在該賽季中取得大量商業利益,卻拒付權利金,痛批福斯為全球體育界享譽盛名頻道,卻
毫無誠信,已造成公司損害,提告要求福斯給付2016年度的權利金2677萬多元。
但福斯公司供稱,雙方去年3月16日已對3年授權協議達成合約共識,隔天桃猿隊也立刻對
外宣稱雙方已簽約,卻遲未完成書面合約用印,以致他們無法完成內部請款,當時曾數度
告知桃猿隊,對方卻又另提訊號使用費方案,藉此延宕書面合約。
福斯表示,原本洽談的是3年合約,若將授權期間縮短為1年,他們就不同意修改後的協議
書,桃猿也無權以此請求2016年度的授權金,賽事授權、製播並不適用「播出就應付錢」
的單線邏輯,例如過去許多國際級賽事主辦單位,都無償授權他們轉播。而桃猿隊今年2
月發函否認3年授權協議的效力,改與壹拾壹體育網簽約,不僅違反原來的協議,更衝擊
他們未來2年的賽事採購、排播規劃及廣告業務,傷害他們的商譽及企業形象。
士林地院審理認為,時任中職秘書長朱康震當時代表兩隊委託洽談合約,當時往訪的電子
郵件,原則上是以3年轉播為要件,但在郵件中也有一些附帶條件,對契約其他要點仍持
續溝通並未確認,因此難認已成立3年合約。但福斯公司既已製作、轉播2016年度的桃猿
隊賽事,享有賽事轉播利益,就應該依合約規定給付權利金,因此判福斯敗訴,須給付桃
猿隊2677萬5000元權利金給桃猿隊,可上訴。(顏凡裴/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