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看完了(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54號民事判決)
重點節錄如下:
1.Lamigo起訴請求2677萬5000元及5%遲延利息,算法是他們與Fox
原先協議書中關於2016年單一年度的權利金2550萬5000元含5%營
業稅,法院全數判准。
2.Lamigo主要的主張是他們跟狐狸台原先要簽三年複數約,但在協
商過程中針對2017、2018二年度因為在轉授權於第三方部分無法
達成共識,但兩造已經針對2016年的部分達成共識,FOX也取
得轉播權利,自然要付錢。
3.FOX的抗辯是這個2677萬餘元是以可以轉播三年為前提,
雙方既然協商過程中僅就2016年達成共識,可見全部的契約還沒成立
,FOX不用付錢。
4.最後法官採信米糕的說詞,認為雙方就2016年部分的契約已經成
立生效,自然要依照這個2016年的契約付錢。
5.FOX另外以Lamigo不是著作權人為由主張不須付權利金,但法官覺
得這跟轉播權是兩回事,不影響契約成立FOX要付錢的判斷。
個人看法:
我個人認為法院的判斷有問題,重點是雙方一開始就認為他們要
談的是三年合約,就算中間協商過程中已經就某年達成共識,契
約是否能算已經部分成立仍有疑問,因為一開始跟對造要求談三
年就應該要三年的部分都談妥,除非有一方認為不然我們先走一
年,他方也同意,才能說已經成立一年合約(民法第160條第2項)
;另一個成立的可能是他方有履行行為就算成立契約的意思實現
,但轉播權合約性質上應該不能用意思實現的方式成立契約。
舉例來說,你對中華一個前6個月上網吃到飽的方案很心動,就去
跟中華說我要前6個月上網吃到飽,中華也同意,但你接著說我不
要綁後面18個月,這時你當然不可能取得6個月上網吃到飽的權利
,中華也不能跟你收錢,因為你們合約根本就沒談好啊。
不過就算契約不成立,米糕後面還有不當得利請求權,狐狸台上訴的話
贏面還是不高,不過就有可能就不會如數判准,我看最後會很大的機會和解掉
附上判決書全文給有興趣的板友參考:
https://goo.gl/5aNS8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