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先承認我法盲啦
所以以下純粹是個人觀點
先不論性侵幼童多沒有人性也不論什麼陰謀論之類的
目前唯一客觀的事實就是捍力克曾經做了認罪協商承認過有性侵姪女這件事
那麼只要規章第94條還存在著就沒什麼好說
CPBL就是不應該給這個機會
少年犯也許是該給第二次機會
但別忘了性侵這種犯罪有受害者的存在且造成的幾乎是無法彌補的傷害
捍力克今天熱愛棒球找份普通工作業餘打到爽或是到職業球團當個小職員都沒什麼問題
但在獲得受害者的諒解之前 我認同受害者母親所講的
捍力克就是不適合從事鎂光燈之下的工作不適合當個職業球員
今天事情被爆出來 會有這些與論講難聽點也是當初捍力克自己的選擇
如果要認為自己無罪、認為認罪協商是被迫的、認為紀錄該被塵封不該被爆出來都可以
冤有頭債有主 該做的是回美國透過法律翻案或透過行政訴訟維護自己的權利
但這一切都與台灣沒有任何的相關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