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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職棒2008年爆發打假球簽賭案,當時米迪亞暴龍隊老闆施建新(已改名施允澤)等33
名球團高層及球員被依詐欺罪起訴,施男2013年獲判無罪確定,但Google搜尋「施建新」
仍會出現「假球」相關字串及連結,他認為自己的社會評價受到貶損,控告Google公司主
張「被遺忘權」,希望移除相關負面訊息,但高等法院維持前審見解,認為打假球事件攸
關公益,民眾有權獲得充分資訊,因此仍判Google無須移除相關搜尋結果。可上訴。
施男提告主張,他涉及中華職棒假球案,已獲判無罪確定,但民眾google輸入「施建新」
時,仍出現「施建新球隊難管的真相」、「施建新施允澤假球」等字串,連結的網路報導
或文章內容均非真實,且超過善意合理評論範圍,部分內容還不當揭露他或家庭成員的學
經歷、職業、感情交往等隱私,而Google公司協助散布或任由這些內容繼續留存網路供人
閱覽,是不法侵害他名譽權、隱私權。
另外,施男強調,自己多年前已辭任球團負責人,早就不是公眾人物,因此他援引歐盟法
院所確立的「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 )及我國法律相關規定,請求Google
將相關搜尋結果及字串刪除,回復他的名譽。
Google則主張本身只是搜尋網頁經營者,並非相關文章發布者,對於相關搜尋結果、字串
所連結的網路資訊並不知情,沒有違法或故意過失可言,無須為相關文章負責,至於相關
文章提及施男年齡及學歷造假、曾涉及職棒假球案及炒股案遭偵查等,有些是真實的,有
些是合理查證而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或善意適當評論可受公評之事,並未侵害施男名譽
。
至於「被遺忘權」,Google主張台灣不是歐盟會員國,施男無權主張被遺忘權,且施男在
假球案爆發前後就是眾所周知的公眾人物,並曾遭檢察官起訴,隱私權範圍應該退縮,
Google對於公共利益或公眾有興趣的事務,運用搜尋引擎程式提供搜尋結果,是言論自由
,應受憲法保障,並應凌駕施男個人利益之上。此外,Google強調施男只請求移除他認為
負面的搜尋結果,顯然企圖篡改關於他個人在搜尋網頁的歷史記錄,建構一個經過剪裁的
搜尋結果,違背《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立法目的。
高院審理認為,搜尋引擎具有協助公眾在網路上發布資訊,及從網路大量資訊中取得必要
資訊的功能,對於促進現代社會網路資訊流通,扮演重要角色,搜尋引擎業者所提供的檢
索結果,就算是以營利為目的,仍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不得任意加以限制或刪除
,否則將戕害搜尋引擎業者的表現自由與中立性,進而影響公眾認知及判斷,甚至危及民
主憲政基礎。
合議庭指出,關於施建新曾謊報年齡、謊稱學歷、因涉嫌與黑幫份子合資購買球隊、涉及
職棒打假球案而遭檢察官搜索並列為被告起訴等內容,都確實有所本,並非虛構或杜撰;
至於他及家人經營公司、婚姻狀況等網路資訊,施男無法證明不正確,而他涉嫌背信、詐
欺罪嫌雖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但打假球事件影響中華職棒發展甚深,始終是國內外關注
的公共事務,並未隨著時間經過降低重要性,民眾仍有獲得充分資訊的需要,因此日前判
決Google無須移除。全案還可上訴。(丁牧群/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