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753968412 (c753968412)》之銘言:
: 如題
: 大概就是三分之一的簽約金拿來當防賭基金
: 退休後全數奉還
: 為了杜絕假球案再次發生
: 請問那些基金 工會會找專業經理人來作穩健投資嗎?
: 還是就是這樣放著 假如是一百萬進去 我退休後 還是只能拿一百萬回來嗎?
: 這樣感覺 球員好像會虧欸 畢竟錢是越來越小的
: 但如果真的有利息的話就另當別論了
三分之一的簽約金才多少?
狀元籤600萬,三分之一也才200萬
你是看不起簽賭集團嗎?
其實根本不需要搞這種東西
經歷了那麼多次的假球,政府再麻木也該動起來了
2016年11月的時候新增「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中職比賽在運動彩券的投注標的)
https://sports.ettoday.net/news/863956
21條的規定
以強暴、脅迫、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
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三千萬
元以下罰金。
結夥三人以上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二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擁有運動團隊經營權之法人、團體及其代表人、管理人與相關從業人員,
應主動配合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調查第一項、第二項所列行為,其有隱匿
或抗拒,經查證屬實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翻成大白話
球員自己打假球,關1~7年,罰1000~3000萬
找一堆人打假球,關3~10年,罰2000~5000萬
球團相關人員,對於假球調查不配合檢調,罰200~1000萬
強姦罪就判3~10年,這個條例還加個重金罰款
你找三個人打假球就跟犯了強姦罪一樣
這個刑責我都覺得超過比例原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