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聯盟為什麼不直接用有無持球來當判定方式
如果捕手持球狀態下還能擋得到跑者
不就代表有可能出局
(符合第六點, 可能被判出局時不可視為補手妨礙)
如果無持球狀態擋到跑者
不就代表有可能安全得分, 所以不能阻擋
為什麼要訂一個可能有很多自由心證空間的規則呢
※ 引述《sincere77 (台灣會更好)》之銘言:
: https://i.imgur.com/wWYmHv7.jpg
: 引用自 愛爾達體育家族 臉書
: 裡面明確寫到『原本可能安全得分的跑壘員,確實因捕手腳之違法站位造成阻擋而無法觸
: 壘被觸殺出局時』就可以成立捕手違規
: 問題又來了,昨天到底算不算『無法觸壘』
: https://i.imgur.com/Acwbedb.jpg
: (剛剛還有看到有人貼更清楚的本壘攻防照片,有人能支援連接?)
: 找到了就是這三張:
: https://i.imgur.com/ITBJPcw.jpg
: https://i.imgur.com/LdnziIw.jpg
: https://i.imgur.com/FzYmm2I.jpg
: 為什麼三壘側本壘板邊緣有露出來了還是會被判定跑者『無法觸壘』
: 中職的認定標準是本壘板「左半邊」完全不可以擋住嗎?
: 這些認定標準其他聯盟都用精美圖文講得很清楚了,中職能生出一套解釋嗎?
: 不是球員教練領隊要理解規則,球迷也要知道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