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迪亞暴龍假球案獲判無罪 更一審判准施建新請求刪除網路謾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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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擔任米迪亞暴龍隊老闆的施建新(已改名為施允澤)。(資料照,記者王藝菘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14年前擔任米迪亞暴龍隊老闆的施建新(已改名為施允澤),因
捲入打假球案遭起訴,不過,2013年獲判無罪確定,施建新提告主張已辭任球團負責人多年
,過時的報導內容或不實內容仍未移除,已侵害名譽權,請求Google搜尋移除「施建新」關
鍵字所搜尋的搜尋結果,歷審都敗訴,但高等法院更一審判准施要求Google移除非新聞只是
自我抒發情緒、謾罵施的「網路搜尋結果」。還可上訴。
施提告指出 ,Google有全世界最知名的網頁搜尋引擎功能,任何人只要在Google上輸入關
鍵字「施建新」進行搜尋後,都會出現以不公正、不實文字指摘他2008年擔任暴龍隊球團負
責人時,參與打假球放水案,及揭露他個人的學經歷、感情交往情形、家庭成員任職等訊息
,但他涉及刑案部分已獲判無罪確定,且辭任球團負責人多年,仍看得到相關不實或惡意詆
毀的搜果仍刊登在網路上。
施男主張「遺忘權」,認為網頁內容的資料,已因法院判決他無罪,及隨著時間流逝而成為
不實、過時或不適當的內容,使他的名譽權受侵害,Google應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將其刪除
,即應移除以「施建新」為關鍵字取得的搜尋結果。
Google主張,施建新已改為「施允澤」,其於「施建新」的姓名已不得主張有任何權利,而
且Google並非搜尋引擎的搜尋結果所連結網路上資訊的發佈者,只是網路服務的提供者,並
未蒐集、處理或利用施建新個人資料,不受個資法的規範。
此外,搜尋結果所連結的網頁關於打球案的記載,並不屬於個資法所定義的個資,施無權主
張依個資法第11條規定請求移除。
一、二審認為,有關施建新的報導、評論等網頁文章內容,因涉及公共利益,施請求移除以
關鍵字「施建新」取得的搜尋結果為無理由,都判施敗訴,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更審。
高院更一審認為,施以辭任球隊負責人約14年,且涉假球案已獲無罪確定,並已改名,避免
成為公眾人物的意圖明顯,有提高保護隱私的必要,Google搜尋結果關於「施建新真的是垃
圾是狗屎」等網頁內容,乃自我情緖發抒的髒話,並無事實陳述,即使刪除,已不具公眾知
的權利維護等公共利,判Google應移除辱罵施的「網路搜尋結果」。至於其他關於施的新聞
報導及事實陳述,假球案的經過、內幕等項,或施個人學歷、年齡等報導,應可受公評,無
移除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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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管上還有當年出來開記者會影片
https://youtu.be/Yq2kQ0Q5y-c
這樣看當時他也很無奈吧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