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特的棒球規則教室Vol62】解析曾傳昇妨礙守備的宣判細節!
原文網址:https://www.sportsv.net/articles/104096
https://i.imgur.com/An2afdU.jpg
Vol62判例檔案
事發日期:2023/6/11 天母棒球場
對戰組合:CPBL例行賽 統一獅V.S味全龍
事發過程:六局下,曾傳昇擊出本壘上方飛球,在跑壘時與獅隊捕手陳重羽發生碰撞,兩
人雙雙倒地,跑向前的獅隊一壘手林益全也沒有將球接住,球最終落在界外,統一總教練
林岳平上場向裁判爭取是否為妨礙守備,經過裁判集合討論後,認定曾傳昇妨礙守備出局
。
https://youtu.be/7uMH1UNiMyw
擊跑員與捕手在本壘有碰撞!?
這個規則好像寫過,沒錯,這就是【卡特的棒球規則教室Vol27】你要守備、我要跑壘,
申皓瑋有妨礙守備嗎?所提到的規則!
6.01 妨礙守備、妨礙跑壘與捕手碰撞 Interference ,Obstruction ,and Catcher Colli
sions
(a)下列情況為擊球員或跑壘員對守備之妨礙:
(10)未能避開正在處理擊出球之野手或故意妨礙傳球。
【6.01(a)(10)原註】
當捕手正處理擊出球,與跑向一壘的擊球跑壘員有所接觸時,通常不視為違規之行為,故
不作任何宣判。對試圖處理擊出球的野手,除非以不被允許之惡劣及粗暴等非正當的守備
行為妨礙跑壘時,才予宣判「Obstruction」。例如,即使是在處理擊出球的情形下,故
意絆倒跑壘員時。若捕手正處理擊出球時,其他野手(包括投手)阻礙了擊球跑壘員,應
宣判「Obstruction」,並給予擊球跑壘員進一壘。
也就是說在本壘附近,如果捕手與擊跑員同時要做自己必須做的情時所發生的肢體接觸將
不視為任何的妨礙,捕手要守備、跑者必須要跑壘,兩人都有自己合法的權益,規則的原
註舉例到如果捕手(或是其他的野手)刻意去讓擊跑員跌倒,用激烈的肢體動作阻止擊跑
員進壘,這個時候就會成為妨礙跑壘(Obstruction)。
就像之前寫過的文章一樣,再複習一次當時的狀況。
https://youtu.be/BMR_rn1liJE
這時就有另外一個聲音出來了:「曾傳昇是跑壘的時候被陳重羽直接踩住腳,因為這樣兩
人才跌倒,這應該是妨礙跑壘吧!?」
這個時候一個很關鍵的證據就出現了,那就是:「曾傳昇有沒有第一時間就跑壘?」
因為在補述中這樣寫道:
3.08 【擊跑員碰觸捕手處理擊出球之妨礙】
(B) 若擊成本壘前界內反彈球,經認定擊跑員第一時間未跑向一壘而故意阻擋捕手守備,
無論最終是否形成界外球,皆視為妨礙守備;若為本壘上空飛球,經認定擊跑員第一時間
未跑向一壘而無避開阻擋捕手守備,無論最終是否形成界外球,仍視為妨礙守備;若認定
該界外飛球捕手無守備機會時,則妨礙守備不成立;若認定捕手刻意不往球的落點移動而
碰觸擊跑員,則不得以碰觸為由認定妨礙守備,該飛球若形成界內球,反之應視為妨礙跑
壘。【棒球規則6.01(a)(10)原註】
重點就在劃線處,曾傳昇必須履行他的跑壘義務,也就是說他第一時間就必須開始跑壘,
否則在這之後與要接球的捕手碰觸到,不管有沒有接到球,都是妨礙守備。
曾傳昇擊出球後在做什麼呢?他站在原地看了將近四秒鐘才開始跑壘。
也就是這樣他喪失了與捕手正常發生碰撞的權利。
除非捕手是刻意偏離球的位置與擊跑員碰撞,此時才會是妨礙跑壘,陳重羽完全是看著球
走,沒有刻意碰撞的行為。
https://i.imgur.com/aeL07Ox.jpg
https://i.imgur.com/PXud7KR.jpg
緊接著下一個問題出現了:「漏接的是林益全,又不是陳重羽,怎麼會是妨礙守備呢?」
規則提到:
6.01(a)(10)後段
若 2 名以上之野手同時聚集處理擊出球時,跑壘員接觸到其中 1 名或 2 名以上之野手
,裁判員應判定其中一位野手適用本規則(參照5.09(b)(3)),不應僅因跑壘員接觸其中
1 名野手即判為出局。 若擊球跑壘員接觸之野手並非裁判員認定為處理擊出球 之野手
,而跑壘員之妨礙被判定非故意時,擊球跑壘員將允許進至一壘。
兩位守備球員同時都往飛球的方向追,跑壘員如果有接觸到其中一人的狀況,這時裁判就
必須要認定,哪一位野手是正在處裡球的守備員,被不會因為碰觸到就形成妨礙,相反的
還有可能是妨礙跑壘,今天的狀況就是裁判認定陳重羽是有機會進行守備處理的守備員,
因此宣告妨礙。
此外,在上述的規則補述中有提到,若認定該界外飛球捕手無守備機會時,則妨礙守備不
成立。也就是說,裁判如果認定這顆球是捕手有機會處裡的範圍內,不管最後落到哪裡,
或是有誰又碰到了這顆球,是否確實接捕,因為是受到擊跑員的干擾,使得捕手無法有效
移動到球的落點,這本來就是捕手有機會接的球,妨礙守備就會成立。
接下來我們把事發經過一一釐清
曾傳昇打出去→在原地仰頭看球→四秒過後開始跑壘→陳重羽同時盯著球移動→兩人發生
碰撞倒地→林益全漏接。
正常的狀況下,前五個事件發生以後,裁判認定捕手有機會處理到這個飛球時,後面林益
全是否漏接其實就不重要了,這個屬於裁判的裁量權。
https://i.imgur.com/AnkGcug.jpg
實務判例
Nick Ahmed擊出球後站在原地看與捕手發生碰撞,雖然最後跑去接球的是三壘手,但裁判
認定捕手有守備機會,他是受到打者影響沒辦法進行守備,宣告妨礙守備出局。
https://youtu.be/wpoyQFk5sx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