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職棒已經三十幾年了
並非如同某些台灣職籃的聯盟係草創
但規章、制度、遊戲規則等
仍然相當簡陋不健全
故應參酌
國外比較流行的體育運動法
(Sports law)
https://en.m.wikipedia.org/wiki/Sports_law_in_the_United_States
其他較詳細的資訊
可以google搜尋sports law
包含各個法領域如
民法(契約法、侵權行為法等)、
消費者保護法、
刑法(生命、身體、健康、
人身自由、名譽、信用、隱私、
財產等各法益之保護)、
公法(行政法、稅法等)、
勞動法、
商法(公司、證交、保險、票據、
企業併購等)、
經濟法
(競爭法即反壟斷法、公平交易法
及智慧財產權法
即商標、著作權、專利、營業秘密等)
其他
商業、金融、
企業、商業組織型態
或法人、團體之相關法規範
(例如
商業登記法、商業會計法、
銀行法、金控法、
金融機構合併法、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有限合夥法、信託法、
人民團體法、財團法人法等)、
民事程序及非訟程序
(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即國際私法、
非訟事件法、公證法、仲裁法等)、
儘速通盤檢討並改善修正為宜
(包括但不限於交易、旅外球員條款、
FA、選秀、
球員與球團間磋商談判議約締約等)
使其更有
正當性、合理性、
合邏輯性、體系性等
及各個具體制度及其程序、
操作模式、配套措施的等間的
嚴密交錯適用運作
及透過
正當合理妥適界限範圍內的
行為、舉動公示
資訊公開透明
達成相對地公平公正具公信力之效果
而使得
聯盟、各球團、球員、
相關企業、團體組織、工作人員、
社會大眾及各界人士等
才能對於規章、制度、
遊戲規則、相關規範等
有
安定性、一致性、
可遵循性、預見可能性等
的信賴與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