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Baseball板主gary790116 判決無法源依據-信件內容

作者: darkness001 ( )   2013-10-06 21:16:25
※ [本文轉錄自 darkness001 信箱]
作者: gary790116 (蓋瑞兒)
標題: Re: 一罪兩罰??
時間: Sun Oct 6 17:44:59 2013
※ 引述《darkness001 ( )》之銘言:
: 公告文1IIapV3O 我因不雅暱稱判決水桶15天
: 為何今天又以同樣的理由追加水桶(1IKH0IjE) ?
: 第一個公告文判決既然已經下了15天,表示那件事就15天水桶
: 如果你一開始認為是30天,那一開始就判30天,判決已經下了,
: 現在還因同一件事追加水桶?一罪兩罰?那我想請問你加重的依據是板規的哪條?
並不是一罪兩罰
而是在第一篇公告文中 我發現違規同時也處理了
但是我沒有注意到公告文中的違規會以兩倍來算
經板友提醒 所以更改判決
公告文底下加重處分
所以修改為30日
公告文底下加重處分這已經行之有年 過往已有許多判例
作者: KOYOYO (K.O YO)   0000-00-00 00:00:00
我也是公告底下推文被加重,根本沒有依據阿,我推文前會看版規,但誰會查以前的判決阿?罪刑法定?
作者: j3307002 (klvrondol)   2012-01-14 23:31:00
總之看你不順眼就加重,加重版規就是文字獄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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