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錄自 darkness001 信箱]
作者: gary790116 (蓋瑞兒)
標題: Re: 一罪兩罰??
時間: Sun Oct 6 17:44:59 2013
※ 引述《darkness001 ( )》之銘言:
: 公告文1IIapV3O 我因不雅暱稱判決水桶15天
: 為何今天又以同樣的理由追加水桶(1IKH0IjE) ?
: 第一個公告文判決既然已經下了15天,表示那件事就15天水桶
: 如果你一開始認為是30天,那一開始就判30天,判決已經下了,
: 現在還因同一件事追加水桶?一罪兩罰?那我想請問你加重的依據是板規的哪條?
並不是一罪兩罰
而是在第一篇公告文中 我發現違規同時也處理了
但是我沒有注意到公告文中的違規會以兩倍來算
經板友提醒 所以更改判決
公告文底下加重處分
所以修改為30日
公告文底下加重處分這已經行之有年 過往已有許多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