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溝通] baseball板主st900278水桶

作者: sangotai (數不盡她牆後的燦爛千陽)   2017-04-11 21:51:21
英文板名:baseball
當事板主:st900278
簡述事由:因被認為違反板規18
推文或發文明確影射球員、球團或裁判放水且無法提供明確事實佐證者
論以永久水桶
  
溝通訴求:本人推文確實有過當之嫌,願受合理之處分,惟永久水桶失之過當,分述理由如下:
1.曹錦輝並非完全無爭議之人:
根據2010年之時空背景下,中華職棒爆發多次假球案,正當風聲鶴唳之時,甚至不該出現任何與黑道有飲宴、交流之球員。由(證據一)可知,儘管曹錦輝法律上取得無罪,但其與黑道人士過往甚密亦為事實。再者曹錦輝的不起訴書當中確實有提到該人有放水動機與意欲,並主動詢問組頭關於放水價碼,僅因故未既遂,雖當時關於放水需既遂使足以成罪,但足見該球員之評價確實可議,(可參見證據二)
"...曹錦輝即主動詢問林秉文若其為他打假球,每場比賽可拿多少謝款...曹錦輝隨即向林秉文表示可否先給他100 萬元...至98年8月8日之前,曹錦輝原本答應要替蔡政宜打放水球,然該時期因莫拉克颱風致取消比賽,後曹錦輝又答應於98年8月22日兄弟象隊對Lanew 熊隊的比賽要打放水球,然於比賽前一天(21日)晚上,曹錦輝用王勁力的專線電話打給莊侑霖,說配合的球員人數不足,最好取消..."
又曹錦輝身為公眾人物,不知以身作則,反使職棒環境陷於困境,疑其放水自為可受公評之事。
2.按(證據三)可知,中華職棒聯盟因此對曹錦輝祭出封殺手段,益加顯見曹錦輝與其他清白球員相比,並非全無爭議之人。
3.現行板規18針對曹錦輝個案部分規定不明:
按本人水桶判決可知(參照證據四),本人係以違反行為時板規18為由,論以永久水桶,惟參照現行板規(參照證據五),針對板規18並無明確之說明,承前所述,本人認為曹錦輝既為有疑之人,推文敘述應無疑慮。然水桶理由中引述該板規釋疑(參照證據六),認定本人為故意犯,實有不服,該釋疑為105年5月24日做成,並未置底,亦未修改板規說明。準此,棒球板規18規定並無明確性,以此為由永久水桶實屬不教而殺謂之虐。
以永久水桶相繩實有違比例原則:
  
4.本人ID僅此一家,絕無分身,且前於棒球版發言並無任何水桶甚至警告紀錄。衡永久水桶之目的,在於嚇阻重大措辭失當之言論以及多次鬧板屢勸不聽者,參諸過往棒球版永久水桶判決之言論,與本人推文之惡性相較顯距甚遠,倘因此永久剝奪本人在棒球版參與討論之權利,其用法顯然過重。
5.綜上所述,若仍謂本人推文確實不當本人願受合理之處分,以懲一時失慮之推文,惟現行板規規定是否適當、未有警告即水桶、並論以永久水桶仍有討論空間,盼版主多加思量,更改原判至合理之程度,並針對板規說明至眾所周知之程度。
檢附證據:
證據一:曹錦輝涉嫌放水時事新聞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00108/32218151
證據二:曹錦輝不起訴書
https://m.nownews.com/news/587367
證據三:中職封殺曹錦輝時事新聞
http://www.nownews.com/n/2015/01/09/1570728
證據四:本人遭水桶判決
https://www.ptt.cc/bbs/Baseball/M.1491863695.A.A0D.html
證據五:棒球版現行板規
http://www.ptt.cc/bbs/Baseball/M.1410261012.A.A3A.html
證據六:105.5.24棒球版第18條板規釋疑
https://www.ptt.cc/bbs/Baseball/M.1464091078.A.3C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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