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說來這發文要有圖片,先來張我覺得我覺得很可愛的新垣結衣吧。
http://i.imgur.com/F4KjDbK.jpg
※ 引述《mikiup0321 (龍霸)》之銘言:
: 1.偷拍並不犯法,只要沒有拍到私密部位,法律上並沒有禁止的理由
但依舊有民法侵權問題,往下一併討論。
: 2.偷拍的照片,照片中的當事人有肖相權,所以不能任意在網路上公開,但那也只限擁
有
: 肖像權的當事人有權利禁止,所以才會有當事人表明不願上表特既必需立刻刪除的版規
。
: 如果不是當事人,法律上沒權利對照片提出異議
我國民法雖然沒有對「肖像權」一詞做明文規範,但是在民法第十八條所規定之「人格權
」裡就包含了「肖像權」;而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規範的「隱私權」,也包含「肖像權
」的概念。所謂的「肖像權」,是指以自己的肖像為利益的權利,自己對自己的肖像是否
公開具有自主權。所以無論您是因為街頭攝影、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遭偷拍,拍攝者在未經
被拍攝者同意下就以他人作為對象而攝影,再加以公開散步或作為廣告,都構成對肖像權
及隱私權的侵害。
先確認一點,未經同意的偷拍行為構成民法上的侵權,所以在被拍攝者未同意的前提下,
即便未提訴訟,依舊是違法行為。
而你提到,不是當事人,法律上沒權利對照片提出異議,然這與在道德層面上評價其為不
道德應該不衝突吧?
舉個例子,傷害罪是告訴乃論之罪,非經犯罪被害人或具有告訴權之人提出訴訟,檢查官
不得提起訴訟,而第三方也不得告發,但即便只有當事人得提出訴訟,我們應該也不會因
此就認為傷害他人並非一件不道德、不該被禁止的事吧?
進一步來談,即便版規上有當事人表面不願上表特需立即刪除的救濟措施,但並非每一位
被偷拍的當事人都有使用PTT,換言之,即便他們不願意被放在版上,卻也會因不知照片
被公開而無法行使救濟權利。
更甚者,當照片被公開那一刻便已構成對被拍攝者權利的侵害,即便照片撤下了,造成的
權利損傷就會因此而不曾出現嗎?而已造成的傷害又該如何彌補?
: 3.就算說其它人對照片上的當事人有任何負面評論,只要不是人身攻擊之類的辱罵,任
何
: 評論都是身為人應有的權利,天下間任何人事物都可以受到公評,當然包括在下這一篇
文
: 章。
: 如果你看到一個人長的不帥或不正,為什麼不可以老老實實的講出來?
: 我們從小的教育不是告訴我們,誠實是美德嗎?
: 當然這種話太矯情,我個人也不認同,但我寧可換個中性的說法
: 誠實未必是美德,但他絕不應該是不道德
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
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只要受害人受有損害,即使不是財產上的損失,也可
以向侵權之人請求賠償,若被侵害是名譽,甚至還可以請求侵權人回復名譽(例如登報)
。所謂人格權,係指一般人格權而言,即關於人的價值與尊嚴權利。
刑法309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310條毀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如果你認為任何人事物都應該受到公評,看到一個人不帥或不正都應該要能老老實實的講
實話,那上述提到所有關於維護名譽的法律你是不是覺得都應該要廢除?在路上看到一個
覺得不好看的人大聲罵他醜無所謂?說你的文章低能沒邏輯這樣沒關係嗎?
找個例子給你參考,柳姓女子在警局以「沒看過長這麼醜的,跟豬一樣」之字眼辱罵該名
女警,使該名女警精神上感到難堪,名譽受損,柳姓女子已觸犯公然侮辱罪,可處拘役或
三百元以下罰金。
個人拙見,沒有深入研究只是分享自己的看法,有理解錯誤的部分請大家不吝指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