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uperPenguin (企鵝會飛)》之銘言:
再來一張復古的榎本加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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縮 https://is.gd/qE1MZU
: 只問您一個問題
: 要求撤下照片的請求權基礎是什麼?
: 要求損賠的請求權基礎又是什麼?
: 我想您根本的錯亂了
: 是否構成侵權的判斷和損賠多少的判斷了
: 正是構成侵權行為,基於回覆原狀之義務,才必須要撤下照片
: 不然如果不違法你憑什麼叫我撤照片?
你還是沒有搞懂,法律保障當事人有撤照的權利
公佈照片不違法,但要你撤照還不撤就違法了呀
因為法律的定義
未經同意=有可能同意也有可能不同意
不會把未經同意認定成=違反當事人意志
: 然而,關於侵權行為有沒有造成額外的精神損害
: 就是損賠多寡的問題了
: 因為損賠很難證明,所以導出這不是侵權行為的結論
: 恩你的邏輯很棒
在那之前,我想先應該搞清楚,
民法對於肖像權的概念,是從人格權的延伸
所以侵權的定義,是因為他人未經允許使用肖像
造成當事人人格上或名譽上的損失,這才構成侵權
所以所謂的侵權指的是人格權,不是指肖像權
或者是
有他人利用肖像從事商業活動而獲利
當事人才能主張權利受侵害
關於你的二個問題,答案是因為肖像權
問題就在於肖像權的定義
一、肖像權的法律意涵?所謂肖像權,係個人對其肖像是否公開之自主權利,即以自己肖
像之利益為內容之權利,屬重要之人格法益之一種
而未經允許散佈肖像,法律定義上個人的肖像權,難道會就此消失嗎
我想是不會的,雖然他未經允許公佈照片
但是當事人對其肖像是否公開之自主權利,仍然是還存在,並不構成侵權
所以很多人說未經同意公開照片,是侵犯肖像權,這是法律名詞上的誤解。
事實上侵犯的是因為肖像權而延伸出來的人格權,肖像權不會因為公佈照片的行為
你肖像權就會因此消失。
法律上的確有很多未經同意而被告的案咧
那些都是因為先斬後奏造成當事人損失才告的成
用一句白話文講,末經同意先斬後奏在刑法上犯法
但民法上不犯法,因為民法要造成損失才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