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友好,
請問食品業者與食品原料廠採購原料時,
對於食品原料業者的要求,也是食品原料廠必須符合 GHP/GMP/TQF 等等認證嗎?
根據食安法,
第九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與規模之食品業者,應依其產業模式,
建立產品原材料、半成品與誠品供應來源及流向隻追朔或追蹤系統。
中央主管機關為管理食品安全衛生及品質,確保食品追逤或追蹤系統
資料之正確性,應就前樣知業者,依溯源之必要性,分階段公告使用
電子發票。(後面恕不打完)
所以可以理解成,只要食品業者以符合食品安全衛生標準的 SOP,
針對食品原料廠進行監督或是品質管控,
就算食品原料廠並無工廠登記等等認證,
亦可成為食品業者的原料來源。
意即如果身為食品業者,
只要可以確保採購的食品原料安全衛生無虞,
無論該食品原料廠、農場、進口代理商等等有無政府認證,
因為依據食安法,作為面對一般民眾的食品業者,必須負全部的責任,
而若有任何問題,食品業者與原料來源廠商,
應該有其他法律或是合約行為釐清責任歸屬?
會有這個疑問,是因為某公司的黑心油漂白事件,
最後開罰的根據似乎是沒有做好原料管控?
或是一般餐廳標榜食材來自某某有機農場,
但是有機農場不一定有通過任何的認證?
想請問各位版友先進,這算是食安法中,
暗示各家食品業者,必須要建立其產品履歷、以及嚴謹的檢驗方法的概念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