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yingjie1025 違抗組務命令

作者: yingjie1025 (小傑)   2013-07-31 21:59:21
我認為是以修改色碼的方式達到刪推文的效果
正常來說,沒有暗示不會有人特地去開燈
所以看文者覺得不知道下面有推文
這樣跟刪除推文有何差別?
另,申訴人也刪除推文者ID,我認為絕非出於善意
且組務版前例在先,明顯更改色碼係一極具爭議之行為
又,小組長於#1G886Zr6 一文中完整文句係
"如果只是單純改色碼,我個人覺得並無不可"
語意較為不清,故本人認為非申訴者於前文所說
"rehtra小組長已於#1G886Zr6下達指示:單純改色碼 並無不可!"
此部分,於小組長明確判定前,拒絕改判
又,經查musoutensei於2013/2/21因重複發文遭水桶處分三個月
本次判決其一原因亦為重複發文,係累犯,
故原因重複發文水桶兩周部分改判為水桶三個月(90天)
剩餘水桶天數為90+刪改推文14天-7/24判決後至今7天= 97天
yingjie1025 2013/7/31
※ 引述《musoutensei (無想轉生)》之銘言:
: rehtra小組長已於#1G886Zr6(BookService)下達指示:單純改色碼 並無不可!
: 是以#1HxyrLqu(barterbooks)謂本人修刪推文,於事實於法理皆不合,請改判。
作者: Fengyeh (會社)   2013-07-31 22:43:00
條理分明,推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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