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98條第二項略誘婦女罪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婦女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略誘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這是我看所有刑法裡面唯一一個勉強符合的了。
但這條我看實務見解成立的要件之一是以妨礙自由為主,如果有辦法證明曾經被他限制行
動自由的話就有機會。(滿難的)
另外那位19歲的小女生截圖有說到吃藥那晚是被半強迫,也是有機會成立刑法第221條強
制性交罪,只要行為當下是不願意的就是強迫,重點還是在蒐證。
另外對於這種人建議原po還是公佈長相照片吧。
只能說視人還是要小心點,依我個人的經驗,所謂的多才多藝的優秀人士通常都會有些共
同的特質,尤其是都很有自己的想法,也會在聊天的過程中講述到自己過去實際具體的經
歷,我想這是欺騙難以模仿的部分。
凡事多質疑一些吧,捏造的背景很容易前後矛盾。
※ 引述《eovo (Latina)》之銘言:
: 大家好,我是首次在ptt上面發文,事情過了很久,直到最近看到了“誘姦”這一詞使我
認
: 於是在2016三月初發現我懷孕了,我也打算生下來。就在這時候他告訴我如果把孩子生
下
:
那是一個清明連假,他告訴我連假的五天他只放後幾天,前幾天要忙替代役的業務跟長官
開
: 的存在,後來我透過女方朋友才順利跟當事者把誤會解開,除了不曉得我是正宮之外,
她
:
他就是利用這一連串的話術來博取他人信任,以利進一步與對方交往,文章至此,也許各
位
: 底有什麼好騙的呢?相信他因為工作的緣故到處南北奔波,因此見面次數很少是能夠接
受
: 後來我花了很多的時間在修復身心,但我一輩子也無法原諒那樣的人,如果不愛了覺得
不
: 這天我又一如往常收到陌生訊息,訊息上寫道:“盧先生跟我交往了快半年,期間我不
斷
: 做了好久的心理準備,鼓起勇氣跟妳說了這些,但我自己也不明白為什麼要跟妳講 總
之
: 詳細日期我不太記得了,大概是2015年夏天,我當時也真的真的完全不知道我是第三者
。
: 原來在他劈腿之前已經有前科了,我還傻傻不知情,於是在我深入了解狀況,詳聊之下
才
: 因為心疼相同遭遇的她,我實在無法再坐視不管,我不知道受害的人還有多少,甚至不
確
: 最後我不確定以上是否構成誘姦,而我所理解的誘姦是誘騙異性與自己性交,誘姦只是
民
: 以下對話內容已取得當事者同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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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而女方也說她吃藥的第一天,他還是強迫她與他發生關係,她並非自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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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他當時跟對方說去日本出差其實是跟我去日本,翻了一下當時的照片街景的廣告都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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