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排版請見諒。
其實很多人都不知道把涉及私德的領域po上網路是很有可能構成妨礙名譽的。
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對於所誹謗之
事,能證明為真實者,不罰,但是,如果僅是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之事,不在此限
。
比如今天我說:"某某劈腿",就算我能證明我說的是實話,但因涉及私德,與公共利益無
關,所以"要罰"
有時候就算不指名道姓,只要你或對方的交友圈有人可以從你行文的蛛絲馬跡知曉你指摘
的對象,或是從你的ID得知你再說誰,那就有可能成立誹謗。
我想可能因為台灣有認真受過教育的人還不多的關係,現在台灣人大都太濫用言論自由(
或各種其他自以為的"權利"),忘了我們行使任何權利之前都有"知"的義務,我們必須去
了解底線在哪裡,避免濫用權利造成傷害,而不是一句"我有言論自由啊"就打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