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本人菜鳥小律師,等開庭來回一下這篇
先說結論:我不能原諒另一半出軌(包括嫖)
好,接下來談談出軌的B可不可以告C的問題,也是先說結論:可以告,但是告錯罪名了。
基本上恐嚇罪絕對告不成,C反而有可能構成的是刑法第310條的誹謗罪,先來看看條文:
刑法第310條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
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基本上本案構不構成誹謗會有兩個關鍵:
1.C有沒有意圖散布於眾?
實務上認為C只要「主觀上所意欲及認知到可能的傳播範圍為多數人。」就構成了,那C跟
A講完,是不是可以認知到A會跟他的好閨蜜(原PO)訴苦這件事呢?如果可以,可能就構
成意圖散布於眾了,這主要還是法官認定(不過構成機率頗高)。
2.C講的是真的事情耶
重點是嫖妓這件事是屬於B的「私德」範圍,所以不在誹謗罪的阻卻違法之事由裡面,實
務上認為指控別人介入家庭、當狐狸精、嫖妓,都是屬於私德而非公益範圍。不過很奇怪
的是,實務又認為如果是公務員嫖妓又會變成與公共利益有關了(公務員舒壓跟大眾的關
聯是.....?)
以上,還是提醒大家在任何地方發言都要小心,不要吃上官司到時候還要花錢消災就得不
償失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