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稍微查一下網路人家的文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5年度簡字第121號
「性騷擾事件多發生於隱密處,常無相關人證或物證,被害人通常極難於突遭受言語性騷
擾當下即知為錄音或錄影之存證,因此對於是否確有發生言語性騷擾之事實,常不免淪為
各說各話之局面,故性騷擾事件認定應審酌其他一切間接證據及情況證據,而不得認為如
無直接證據,即無從據以認定待證之事實。」
再考慮翁自己認同的...
1. 脫稿演出
2. 舞台效果
其實他沒那麼100%不起訴 或 勝訴。
我知道法律好像很怪,但人家就那樣寫啊....
而且性騷擾有時候本來就是做的人沒感覺,感受的人很強烈了...
說真的,我認真覺得這盤棋翁從頭到尾都是走錯的...
事實上演藝圈螢幕上,光看電視上那些,如果是脫稿演出,女藝人要當性騷擾 ...其實
都蠻容易的吧。
但是有些人沒感覺、有些人有感覺不舒服但不敢 (會沒工作)、有些人有感覺受不了就
淡出...
老實說,這件事真的簡單道個歉就沒事了,你根本不可能保證,你的每一舉一動,‘’都
沒有‘’ 造成人家不舒服吧...(我假設大家都不是惡意的)
所以,我真的很佩服曾國城...面子顧了,里子也有了,只靠一句話。